明朝建立之初,面临诸多尖锐的社会问题。为此,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到二十年(1385-1387)四次编行《大诰》,希望用自身理论与御批案例结合的方式,达到教化目的,要求全国上下诵习。
在晓谕【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宗旨的同时,《大诰》也揭示了明朝重典的本来面目。所谓洪武盛世下的芸芸众生,其命运如何,可从《大诰》中窥见一二……
明朝的良民,分为“士、农、工、商”,又称“齐民”。
四民各守其业,不得改行游食。四民之外,则大多世代为贱民。
衙门里的“役”岗,除了库丁、斗级、民壮由齐民担任,余下的皂隶、马快、步快、禁卒、弓兵、仵作、粮差、巡捕等,皆由贱民充任。
PBR技术下的明朝捕快还原图
朱元璋将良贱之间的相处规矩纳进了刑法志中,是为了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的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洪武十八年(1385)九月,扬州府派遣了一名叫宋重八的皂隶,前往高邮州“传递事务”。
高邮州的同知刘牧,在接待宋重八时,不但让他“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还“跪与执结”。
总之,就是刘牧在对待下级小吏时很是尊重。
朱元璋知道后龙颜大怒:服务于官府的低贱奴仆,哪来的资格走正大门、在国道上驾车、坐公家的座位?于是,御批“将同知刘牧,皂隶宋重八,杖断流入云南烟瘴”。
并且,朱元璋把这事写进了《大诰》里,申令再敢有这么干的,主使者杖一百,知情不举报者杖一百。
那要是皂隶(衙差)殴打钦差,又当如何?
《御制大诰·皂隶殴旗军第十七》里,太祖爷有话要训:
苏州府昆山县皂隶朱升一等,不听本县官李均约束,殴打钦差(chāi)旗军,罪至极刑。
差
● chā
失当。
差若毫厘,谬以千里,其此之谓乎?
——《魏书·张普惠传》
● chāi
派遣,衍生为被派遣的人。
一面差人到吴侯处报捷。
——《三国演义》
● cī
限度,界限。
轻用人力,缮修宫宇,出入无节,喜怒过差。
——《后汉书》
苏州府昆山县有个叫朱升一的皂隶,不听县长官李均的约束,殴打执行朱元璋旨意的正规在编军人。
依大明律,杀人者绞,伤人者刑。良民杀伤贱民,罪减一等;贱民杀伤良民,罪加一等。朱升一殴打钦差,虽不致死,但仍属“贱犯良”,按大明律应被杖责一百并徒刑三年。
朱元璋却说,要砍脑袋。
对此,他在用以告诫武臣的那一版《大诰》里(《大诰武臣》)作了解释:“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
这说明,钦差旗军仗着军功和皇命,在地方上侵渔小民、为祸乡里,朱元璋完全是知情的。
他的逻辑是:军人们跟着他一起打过天下,让他们去地方上收受贿赂,总好过让那些没参与打天下之人去地方上收受贿赂。
(“每日差一个行人出去,有司打送,动辄数百贯钞,这等人,白身在草窠里出来,又无功劳,他却便得了许多东西,因此上都差军官军人,便他得了些东西,也是出过气力的人,却不强似与那白身无功劳的人。”
——《大诰武臣》)
即便这些人有贪赃枉法的问题,也应由地方政府上奏朝廷请求调查处理。朕的钦差旗军,岂能任由低贱的皂隶们随意殴打?
因此,打了人的朱升一,反倒罪大恶极了。何况“吏”这一群体对基层社会盘剥严重,是宋朝以来就有的积习,朱元璋平生深恶痛绝,难保御批之际抱着成见。
他不惜“双标”,施以法外之刑,也要将本罪不至死的朱升一处死,但也同样获得了令人畏惧,从而秩序稳固的效果。
这番有意“误诊”,更是朱元璋在不得教化法门的情况下,强行给人性“灌药”的体现。
几次为《大诰》作的《序》里,朱元璋层层递进地表示:自己始终推行尧舜之治,但当官的不行,当兵的不行,老百姓不行……自己宵衣旰食,已经做得无可挑剔。然而天下人毛病太多,不能体会圣上良苦用心,这才不得不以重典治国。
“圣明天纵”无过太祖,朱升一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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