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母婴用品专卖店。商铺装修完成后,李某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赵某擦拭一至三楼商铺门窗玻璃,双方约定劳务费为1200元,两天内完工。
赵某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多部位骨折,治疗花费7万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商议无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请求判令李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案例分析】
焦点问题一:赵某与店主李某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一)概念
承揽合同关系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内容可以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如房屋清洁、首饰定制;也可以是精神创作,如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
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别
(三)关系解析
根据上图我们来一一比对,本案赵某与店主李某不存在服从关系,李某只是将“擦门窗”这一个项目包给赵某来做。且赵某自带清洁工具,两天完成项目后拿钱走人。李某就看擦的干不干净,不关心工作流程。综上可判定赵某与店主李某形成的系承揽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
焦点问题二:店主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具体包括定作过失、指示过失、选任过失三种形态。
1、定作过失系指定作人就定作的事项本身存在过失,如违法擅自加工危险物品;
2、指示过失系指对承揽人发出的指令存在过失,有致承揽人自身损害或第三人损害的危险
3、选任过失系指因所定作工作成果的特殊需求,定作人需要选任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承揽人,如果定作人忽略对承揽人资质的检视,即认为存在过失。
如定作人无上述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对于承揽人自身损害或致第三人损害,则由承揽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与定作人无关。
本案店主李某存在第三种选任过失行为,在选任承揽人赵某之前,未查验赵某是否有相关资质和资格的证明文件,未履行定作人选任时所应承担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应对赵某的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赵某本身也存在过错,明知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还侥幸揽活,责任部分自担。最后法院判决店主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赵某自担70%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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