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雇佣承揽分清楚,责任分担大不同

案情介绍

李某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母婴用品专卖店。商铺装修完成后,李某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赵某擦拭一至三楼商铺门窗玻璃,双方约定劳务费为1200元,两天内完工。

赵某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多部位骨折,治疗花费7万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商议无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请求判令李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案例分析

焦点问题一:赵某与店主李某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一)概念

承揽合同关系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内容可以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如房屋清洁首饰定制;可以是精神创作,如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

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区别


  (三)关系解析

根据上图我们来一一比对,本案赵某与店主李某不存在服从关系,李某只是将“擦门窗”这一个项目包给赵某来做。且赵某自带清洁工具,两天完成项目后拿钱走人。李某就看擦的干不干净,不关心工作流程。综上可判定赵某与店主李某形成的系承揽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

焦点问题二:店主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具体包括定作过失、指示过失、选任过失三种形态。

1、定作过失系指定作人就定作的事项本身存在过失,如违法擅自加工危险物品;

2、指示过失系指对承揽人发出的指令存在过失,有致承揽人自身损害或第三人损害的危险

3、选任过失系指因所定作工作成果的特殊需求,定作人需要选任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承揽人,如果定作人忽略对承揽人资质的检视,即认为存在过失。

如定作人无上述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对于承揽人自身损害或致第三人损害,则由承揽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与定作人无关。

本案店主李某存在第三种选任过失行为,在选任承揽人赵某之前,未查验赵某是否有相关资质和资格的证明文件,未履行定作人选任时所应承担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应对赵某的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赵某本身也存在过错,明知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还侥幸揽活,责任部分自担。最后法院判决店主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赵某自担70%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类雇佣的承揽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审判研究
法律知识~~装修工人受伤雇用者担责
从一起案例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