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 舶 舵 机
舵机是船舶航行的重要设备,船舶是依靠操纵舵机来控制或改变航向。对船舶实施PSC或FSC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对舵机进行设备检查。
船
舶
概
况
船名:**
总吨:30786
龙骨安放日:2012.05.19
主机功率:7057KW
船舶类型:散货船
案
例
详
情
2022年,海事部门对散货船“XX”轮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当检查到该轮操舵系统警报功能模块时,检查人员发现:该轮驾驶台舵机失电、过载、断相、油柜低液位声响报警失效。因此FSCO依据海11/4篇/2-1章/2.7.3(2);2.7.3(6);2.7.4(1)滞留了该轮。
缺陷描述与缺陷照片如下:
驾驶台舵机失电、过载、断相、油柜低液位声音报警失效
法
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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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11/4篇/2-1章/2.7.3(2)
④ 当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
海11/4篇/2-1章/2.7.3(6)
② 每个液体贮存器设低位报警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应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海11/4篇/2-1章/2.7.4(1)
本章2.7.3(8)①涉及的电路及电动机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报警装置,如设有包括起动电流在内的过电流保护,则应不小于所保护电路或电动机满载电流的2 倍,并应配置能够允许适当的起动电流通过。当采用三相供电时,则应设置能指示任一相断开的报警装置。本条所要求的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并应位于主机处所或正常控制主机的控制室内的明显位置上,在驾驶室内也应设置声光报警;
注意:虽然有以上要求,但对液压操纵装置,液压系统的循环油箱低位报警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中并没有提及,因此,对1999年10月1日以后至2004年3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可以作为建议性要求。
案
例
分
析
“XX”轮,2012年5月19日安放龙骨,总吨30786,船舶类型为散货船,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在本次船舶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船称在开航前自查时已经开展了操舵装置工况检查。因此,检查人员要求船方提供了舵机操作安全须知、月度维护保养计划、轮机日志等资料,但并未在其中发现有关于操舵装置及报警装置检查的任何记录,无法证明该船按照体系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且在实操中发现船员对设备的操作也不是很熟练,初步推断为未按照体系要求开展对舵机设备维护保养,造成了驾驶台舵机失电、过载、断相、油柜低液位声音报警失效。
缺
陷
纠
正
从以上检查中可以看出,该轮船员平时只关注舵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不关注声光报警功能检查是否正常。
在该轮因舵机装置设置在驾驶台的声响报警失效而被依法滞留后,船方立即安排大管轮、电机员对舵机设备、声光报警装置进行全面排查,找出原因并进行了整改。船方整改完毕后, 检查人员对该缺陷实施复查并解除滞留。
思
考
建
议
关于舵机失电、过载、断相、油柜低液位报警功能失效的案例较为典型,本案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案例,我们应注意到:
1.在近2年的被滞留船舶中,因该项缺陷被滞留的船舶占了很大比重,且该缺陷多存在于4万吨级及以下船舶,在今后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应密切关注。
2.受疫情的影响,船舶采购的物料备件不能及时上船,也是造成船舶维护保养不及时的重要原因。
3.此类问题也反映出,目前船员自身素质不高,设备操作能力有待提升。当前船员换班困难,造成船员心里情绪波动大,在船舶维护保养方面责任心不强。
4.航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加强船员对海事法规和体系文件学习培训,提高船员对体系文件的执行力,确保船舶设备按照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来源:曹妃甸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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