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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清楚跨年的收入和支出,在哪一个会计年度来确认所得税的呢?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面有这样一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什么呢?就是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那如果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呢?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的原则,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当然也会有例外情况(比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

权责发生制原则受到以票控税的限制,特别是目前对于税前扣除的事项普遍实施以票控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取得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举个例子:A公司是2018年发生了费用100万元,没有支付款项,借记费用,贷记应付账款100万。因为没有支付款项,所以没有取得发票,在2019年的7月才取得了发票。如果这项费用在汇算清缴期之前取得发票是可以在2018年进行扣除的。如果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之后取得发票,要在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这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受到以票控税的限制。

哪些收入、支出采用特殊原则呢?

收入: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3、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时候确认。

4、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的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我们账务处理是在发出商品的时候就已经按照现值做了一个贷:主营业务收入,账目就已经确认了收入。

5、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就应该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的是源泉扣缴。也就是说在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在实际支付的时候是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的。

支出:

1、 工资薪金支出

2、 福利、工会和职教费支出:通常所说工资和三项经费,在实际支付的时候才允许扣除。

3、 缴纳的五险一金

4、 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

5、 各项准备金支出:计提不允许扣除,实际发生时才允许扣除。

6、 财产保险费用:实际缴纳保险时才可以扣除。

跨年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2018年确认2018年半年收入,在2019年确认半年收入。

账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2018年后半年每月确认收入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18年875号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相关劳务发生时确认收入,在2018年6月-2019年6月提供服务,所以,收入应该分别在这期间的每一个月确认收入。

增值税:

增值税基本原则: 发生销售行为是在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要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当然有一个开票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收到钱但是你先开发票了,那应该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租赁收到预付款已经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等等这种特殊情况不考虑)

就本题,一次性收款,一次性开具发票,则2018年6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账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

1)2018年收到400万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每月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10年79号文件】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文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租金时提前一次性支付;2、租赁期限必须款年度。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跨年费用所得税处理

承租方,虽然没有支付,但是账面上2018年已经确认成本啦。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本题目:根据协商约定,在2019年的2月支付了,同时取得发票,承租方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也就是在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账面列支的这30万的租赁费用,当然。如果说在2月对方还没有给支付,而且也没有取得发票,那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如果在2019年5月31日,也就是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取得凭证也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此费用。如果在5月31日之前没有取得,那没有办法啦,只能在2018年度将这30万的租金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

跨年发票的所得税处理

什么是跨年发票?

情况1:开票时间是上年度,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在上一年度报销。

情况2:经济业务发生在上年度,实际收到款项在下一年度。

跨年的发票能不能报销呢?

适用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同案例三法条

这个是典型的“暂估入库”业务。货到票未到。

2018年预付2019年第一季度的广告费,虽然是款年,但是也是可以报销的。根据权责发生质原则,(预付性质发票)发票虽然是在2018年取得,也不能在2018年进行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实际发生在2019年,在2019年可凭发票进行的所得税扣除。

票到货未到类型业务。

2019年1月3日验收入库时,确认库存商品,在做此笔分录的时候直接把2018年的凭证后附在次凭证下即可。至于企业所得税合适结转,主要取决于货什么时候销售的。

账务处理:

根据权责发生质原则,在2018年底一方确认收入,一方确认费用。

增值税:适用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同案例三法条。2018年费用已经确认了,直要发票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收到发票,我们可以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此项费用的。

这个问题是财务人员遇到的最多的问题!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对于无法及时报销的费用,财务人员要在结账之前做好准备。1、要提前通知各部门人员,提前做好费用报销,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报销完毕。2、让各个部门提前预估发生在2018年的,可以提供相应发票的费用的金额,然后财务人员在账上可以预估这笔费用。

若财务人员没有在2018年末预估这笔费用的话怎么办呢?

如果金额较小,对所的税影响不大,建议直接计入当期,在当期报销相关费用(费用跨度不可以太长)。如果金额交大,而且会计人员在年第也没有预估,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比较大的情况,可以认为是重大会计差错啦!如果是执行准则或者制度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来进行核算,确认2018年度的费用。那如果执行小准则的呢,也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在汇缴的时候要进行调解。

金额大小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规模,财务人员自行来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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