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力。据媒体报导,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学生小光(化名)长期遭受三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三名同学杀害。3月13日,当地公安部门将3名嫌疑人抓获。
据称,三名凶手异常冷静凶残,平时经常霸凌小光并且勒索钱财。当面对警方的询问时,三人抵死不认,直到警方出示监控视频和手机转账记录。而警方发现被害者遗体时,“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
由于三名凶手均系未成年(未满14周岁),按照现行法律,很可能无法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这实在是令人既愤慨又无奈。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常见诸媒体,有网友不完全统计,影响较大的就有以下这些:
以上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犯案手段极其残忍,你很难相信是未成年人所为。而凶手却因为年龄的缘故,并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甚至得以改名换姓开始了新的人生。
有人或许会说,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犯罪未必出于其理性。那么,我们不妨来看看千古一帝乾隆是怎么处理类似案件的:
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四川发生了一起命案。凶手和受害者都是九岁小孩子,一个名叫刘縻子,一个名叫李子相。
刘縻子与李子相是从小一起玩耍的朋友。有一天,两个孩子在河坝上放羊。李子相在休息时拿出了一把胡豆吃了起来,刘縻子看了嘴馋,就向李子相讨要豆子吃。李子相不肯给,两个人就这样起了争吵,最后互相推搡打了起来。刘縻子力气很大,将李子相击倒。李子相跌倒在地,刚好倒在一块石头上,击中要害,不幸当场殒命。
此案先由盐亭县知县一审;再由潼川府知府二审,一路报到了四川总督衙门。按照清朝刑律,七岁以下的孩童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八岁到十岁的孩子,只需要对某些重大恶性犯罪负责,但可“收赎、减等”,也就是说比起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
刘縻子作案时九岁,刚好落在八岁到十岁的年龄区间里,按照律例规定,会被临时收监,等待绞刑或者斩首。因此,地方官依律判了刘縻子绞监候,然后移送刑部。
刑部官员看了案卷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审判得宜,可以减等发落。按照《大清律例》,死刑减一等为流刑;减二等为徒刑。而未成年人犯罪,流刑及以下刑罚,只要交罚款就能免除了。这也就意味着,刘縻子的父母,只要交够足额的罚款,就能让自己的儿子免去全部的责任。刘縻子作为杀人犯,实质上并没受到什么惩戒。
1799年,刑部将这个判决呈报乾隆。乾隆朱笔一挥,勾决为秋后问斩。通常情况下,死刑判决送呈皇帝,往往会得到加恩免死,而这种皇帝加重判决的情况十分罕见。但乾隆皇帝认为,此案的关键是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如果因为犯罪人年幼就免去他的死罪,对于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者而言实在太不公平了。刘縻子才九岁,竟然就敢直接动手打死人,可见天性凶残,更不能轻易饶恕,否则这种人成年以后,必将犯下更残暴的罪行。
保护未成年人固然是现代文明的内容之一,但对于这种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的案例,一味强调凶手的利益,而罔顾被害者失去了年轻的生命,是非常不妥当的。难怪现在的公众有意见,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了《未成年犯罪分子保护法》。
道长以为,比较可行的一个方式是,参考乾隆皇帝的思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如果被害人同为未成年人,则不能免去凶手的刑事责任”。毕竟,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了保护罪犯,被害者才是那个真正需要法律保护的人。
虽然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都会有瑕疵和漏洞,难免顾此失彼,但在目前情势下,再不有所作为来喝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则后果会越来越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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