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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招标人重新选择代理机构,代理费怎么收取?

      废标后招标人重新选择代理机构,代理费怎么收取?

  答:如果废标是由于已经评出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所导致的,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原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如果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的条件中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不向原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果废标是由于其他非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所导致的,则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来决定后续补偿方案、收费对象及收费方式。

  如果废标是由于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则不应再收取相关费用,而且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其与采购人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向采购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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