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酒驾,纪检部门如何处罚?浙江温州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规定,党员干部酒后驾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后,由交警部门抄告纪委(监察局),酒驾被查者还有可能面临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双开”党政纪律处分。(本报今日9版)
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同时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酒驾的违法成本。法律规范的变化,应迅速传导并引起党纪政纪调整。由于后者的滞后性,带来了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在惩治官员酒驾中的操作标准不一。为此,温州出台了这一“有可能是全国最细的处分办法”,强化交警部门抄告制度,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共享某些方面的信息,并根据酒驾官员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其施以不同的纪律处分。以纪律惩处对接法律惩处,以纪律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这才是官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完整追责。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酒驾醉驾官员在违法之时,实际上早已冲破了较之更为靠前的道德防线、纪律防线。道德追责,靠个人的道德忏悔和社会的道德谴责。纪律追责,靠党纪、政纪的执纪部门从严执纪。如果仅有法律追责而无纪律追责,必将严重影响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如果纪律追责总是滞后于法律追责,甚至在酒驾醉驾官员身领刑罚之后才施以党纪政纪处分,这同样难以产生纪律的震慑力。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酒驾官员的纪律追责标准,使纪律措施与法律条款更好衔接,以更加精细化的措施规范执纪的程序、自由裁量权,显得十分迫切而重要。
温州试水“统一标准”还给人以更多思考启发——公车腐败已成严重影响党心民心的社会问题,很多酒驾官员,本来就是私用公车带着“违纪”上路,党纪政纪除了对公安部门查处的酒驾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也应针对所有超配公车、公车私用等现象拿出精细化条款,给予责任官员警告处分直至“双开”严惩。让纪律警戒走在法律警戒前面,腐败才会在纪律和法律的双重强大防线面前溃退。河南/张培元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