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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预[2012]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解读财预[2012]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2013-01-10 14:12:48)

    近期业内热议“财预[2012]463号”通知,这也是目前我们与信托机构、资金渠道、政府机构等谈论的最多的话题之一,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政信合作产生一定影响,但对整体信托规模影响不大,近日静下心来对财预[2012]463号进行了研读分析,希望能在短期内研究创新信托融资模式,以其他合规的方式参与到基建项目建设融资业务中去

 

一、政信合作的昔日今朝。

信政合作的快速发展主要受益于2008 年底国家启动的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信托机构的可投资范围与特殊通道功能等优势助推了近年来政信合作的扩展速度。起初,地方政府为融资设立各类型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在融资时只需要财政局提供一个担保函或还款承诺函就可以实施(这类项目当时我们做过不少财务顾问),随着政信合作规模的快速膨胀,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也不断加大,政信合作中地方政府虚拟融资项目、挪用融资资金、违规信用担保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2010 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文件,并陆续通过银监会发文规范和窗口指导。

2010年后,大多信托公司都暂停了信政合作的增量业务,主要以配合银行和地方政府开展存量业务的清理为主,信政合作也开始降温。2011 年信政合作规模为2536.85亿元,相较2010 年的3563.27 亿元规模下降了28.8%。其中大幅减少的土地出让收入让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财政钱袋子进一步收紧。

2012 年年初开始,信政合作重新抬头;和信政合作的发展初期比较,新一轮的信政合作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信托公司出于自身风险和利益的考虑,在合作对手的选择上更为谨慎,且加强了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单纯的政府财政承诺融资已经不可行,对地方财政、还款能力、项目真实可行性、主体条件等都有较高要求)。

 

二、财预[2012]463号文件的重点解读。

财预[2012]463号文件发布的主要目的我们认为是对重新抬头的政信合作进行点刹,重点是提醒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避免违规违法融资。

财预[2012]463号文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五点要求:

1、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2、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3、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4、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5、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财预[2012]463号文是继国发[201019 号文等有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系列文件的又一规范性细则,463 号文在设定违规行为边界时,较国发[201019 号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系列规范文件范围更广。以前文件主要是针对信贷类债务,463 号文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政府与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因此,463 号文目前被业内视为对公益性项目举债的点刹,使公益性项目举债远离影子银行,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业务合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政信合作有一定影响,但对整体信托规模影响有限。

 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信政合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点:

1、针对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的信政合作业务被叫停;

2、叫停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对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以外的信政合作业务有影响;

3、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对基建类信托产品的销售有一定影响(这一点我在监管层口头叫停政信信托与房地产信托贷款等部分信托业务一文中已经说过);

4、由于监管层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强监管,部分地方投资主导的基建项目进度或有延缓。

目前来说,虽然短期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政信合作有一定影响,但是地方政府的投资意愿和冲动并未改变,2013年一季度肯定就会有一些创新的信托融资模式出现,我们也要积极的研究与参与创新模式的设计,以其他合规的方式参与到基建项目建设融资业务中去,因此,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整体的信托规模影响有限。(解读:黄美杰)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2]4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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