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9年入职某纺织品公司工作,从未享受过公司的带薪年假,2022年,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坚决不给,李某遂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单位虽然承认李某从未休过带薪年假,但是却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当中载明:员工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按照旷工处理。用人单位认为,李某从来没有向单位申请过带薪年休假,应当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员工未申请带薪年休假,是否能够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而且是由企业进行主导,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该纺织品公司显然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反而以李某未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范。
从法律角度来讲,除非是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不休年休假,否则单位就应当给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
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李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为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也应当给劳动者安排。
另外,如果单位已经给员工安排了带薪年休假,但员工基于各种理由不愿意休的话,一定要让员工专门写一个书面申请,申请不休年休假,这样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因为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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