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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尸体发生关系,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今天交流的这个案例,是某年司法考试的一道题,属于主观题的范畴,因为我们只是从考试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实务界的事我们不给予探讨.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以前的一个文章给予的探讨,今天我们注重理论界的研究,从考试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小刚是某太平间的工作人员,某天晚上,太平间送来一具发尸,容貌十分地美艳,身材非常的娇好,待其他人员走了以后,小刚便趁无人之机与女尸发生了性关系,可是当活塞运动刚刚进行几分钟时,这时的尸体活了过来,这时的小刚被吓坏了,裤子都没有来及提就跑出了房间,后来再次回来看看,女尸真的活了过来。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小刚并没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她只是想与尸体发生性关系,因此并不构成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他不构成强奸罪。若是小刚在发现活过来的人继续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则小刚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小刚看到尸体长得漂亮而想与尸体发生性关系,在死去的人活过来以后并未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此小刚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他的构成要件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社会风尚与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的对象为尸体.

客观要件:侮辱尸体的行为.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具有直接的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对其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侮辱尸体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风尚与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有人会想了,这个罪名完全是多余的,是不应当存在的,尸体既没有思想也没有尊严,不会痛更不会思考,那么我们为什么人保护他呢?我们不仅仅是保护尸体,我们保护的是一种社会风尚,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法律的构建不仅仅是保护经济利益,而是更好地维护一种社会风尚,一种正气,正风,正能量的建设与维护.

本案中小刚主观上只是见到尸体美貌,身材也很好,想与尸体发生性关系,最后也发生了性关系,这个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本案中小刚的行为,尽管是贪图尸体的美貌而与尸体发生了性关系,然后救活了活生生的一个人,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但并不影响他构成侮辱尸体罪.若只看到了这个事情的阳光一面,而没有看到人性黑暗的一面,那就会助长小刚以后行为的大胆性,多发性.因此小刚构成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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