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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会计必读】不同简易计税项目之间的分包款能否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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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远见财税: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只是规定在预缴环节不同项目间的分包款不能互抵,并没有规定在申报环节不能互抵,也就是说在申报环节所有简易计税项目的总分包款可以互抵。

以下案例作者孙彦民:   

6月份各项目应预缴税款:

A项目预缴税款为零,可结转下期扣除额为100万元。

B项目预缴税款=(500-300)×3%=6万元

7月份各项目应预缴税款

A项目预缴税款=(200-100-100)×3%=0万元

B项目预缴税款=(300-200)×3%=3万元

申报环节

6月份应纳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300+500-400-300)×3%-6=-3万元(留抵税额)

7月份应纳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200+300-100-200)×3%-3-3(上期留抵)=0万元

来源:远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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