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流转的**镇村民土地地面青苗以及其他地面附着物(以下统称“地上物”)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或管辖权范围内各项地上物的所有一次性补偿款。乙方代表乙方家庭所有成员签订本协议。
二、地上物基本及其一次性补偿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地上物名称 | 数量 | 补偿标准 | 补偿款小计 |
1 | ||||
2 | ||||
3 | ||||
地上物补偿款合计: 元(大写) |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将补偿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甲方,由甲方处置。
四、乙方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 。
五、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被补偿地上物所有权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和证明。
六、当地政府出具的关数据表格、照片等有关材料也是本协议履行的依据之一。
七、本协议实施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剩余壹份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甲 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电 话:
见证方:
代 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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