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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凡属学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考试。
考试组织
第四条考试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学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教学部统筹全院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组织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汇总全院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等。
考试资格审查
第六条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七条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教学部在考试前两周要清理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核实。
第八条在考试前两周,学生部和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未完成实验等情况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任课教师要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报到教学部汇总后,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交学生辅导员签字,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九条未交学费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由院学生部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注明欠费)报学院院长审批后并通知学生,报教学部备案。欠费学生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也是无效的(交费后也不得使用该成绩)。
考试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考试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考试课程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学部统一安排。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教师负责组织,教学部负责协调,根据教学进度在考试周前进行。
第十一条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每学期开学由教学部统一公布《教学日志》,任课教师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二条考试课
(一)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应控制在20%以内。
(三)考试课的评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指定评卷地点,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流水评卷。
(四)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
(五)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笔。每题要有得分点,每道大题要有该道大题的得分处,并写在卷首得分栏内,同时需本人在卷首得分栏内签名或加盖印章。复核试卷和签名也需使用红笔。
(六)考试课如是闭卷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课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
第十四条考查课程依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确定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可根据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考勤和小论文等确定,其考核记录和成绩评定依据必须保存,对不及格的要注明原因(如缺课和旷考等)。
第十五条学院提倡任课教师对测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必须在考核前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学部备案。
第十六条考试时间。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批)。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教师答疑。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十八条考试计划与安排。所有考试,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学部统一编制考试计划。
考试命题
第十九条考试命题要求:
(一)命题教师应按考试大纲要求认真填写“命题信息表”,精心设计试题类型。
(二)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考试课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试题由题库抽取;未建题库的,由课程组负责组织命题。
(三)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四)学院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建立计算机题库或试卷库。
(五)命题教师必须使用教学部统一印制的试题纸及答案纸,试题一律打字,语言规范,语法正确。
(六)每门考试课程应有两套试题(附加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免费补考;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和范围应相同,其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命题原则:
(一)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题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二)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试题。
(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其中客观题占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60-70%。
(四)试题要难易适中。一般比例为:极易占5%,较易占25%,中等难度占35%,较难占30%,高难度占5%。
(五)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85%。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持考试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
第二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继续答题。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答题。
第三十二条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其它用品(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笔记本(开卷除外)、考试相关资料、草纸)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第三十六条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三十七条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三十八条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
第三十九条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
第四十条凡违反以上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一律视为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作弊情节由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并处理。
监考、巡考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实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试卷封皮上”的监考记录一栏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学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任课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试卷总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让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考试违纪认定组。教学部根据考试违纪认定组签署意见,按学院有关规定签署有关意见。处理决定在考试结束后,由教学部向全院公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含迟到)”、“违纪或作弊”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在“监考记录”中。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教学部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验收。
(十二)任课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考费用,重者通报批评并追究个人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院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巡考机构。
(一)院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院长任总主考,教学部统一协调各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院级领导组成的学院巡考领导组。巡考领导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有权予以撤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3.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试卷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五条评卷评定:
(一)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且设专人进行复核后登分。
(二)对于评卷教师擅自提分、改分的,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三)在评卷时任何人不得拆封,待成绩复核后,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专人登分。成绩单中不能有空白。“缺考(含迟到)”、“旷考”成绩视为“无效成绩”;“违纪或作弊”以“零分”计。成绩录入后由任课教师进行认真核对后签字。教学部需对任课教师提交的各科成绩进行审核。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予改动。如需改动,按教学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试卷复查
(一)试卷复查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所复查的试卷对象为上学期期末所有理论考试试卷。
(三)教学部将会同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试卷进行严格检查,做出评价,并将最终检查结果向各教学单位集中反馈。
第四十七条所有评定后的试卷、试卷和试卷分析、命题项目表、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学院教学部存档。试卷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按规定通过教学部查询。期末考试成绩的查询,截止到放假前,缓考和免费补考的成绩查询需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进行。
第四十九条补考试卷的评阅和管理参照期末考试试卷进行。
缓考、补考及重新学习
第五十一条缓考:
(一)因病无法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前到教学部办理缓考手续,不允许事后补办。
(二)因病要求缓考者,必须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药费收据及住院证明等,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学部领导签字批准;因事要求缓考者,原则上不准;特殊情况者,需本人提前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五十二条补考与重新学习:
(一)首次补考是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中,首次选课参加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一次考试。二次补考是指首次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期末直接参加的考试。
(二)首次开课中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首次补考及二次补考,必须重新学习才能参加考试。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期末考核不及格的也必须经重新学习后方可参加考试。
(三)欠费学生如在首次补考时仍不能交费的,不得参加考试,且学院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四)首次补考成绩(因病正式办理缓考手续除外)一律注明“补考”字样,及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首次补考的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
(五)每门课程的首次补考只有一次,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六)首次补考的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
(七)学生首次补考成绩在40分以上(含40分)的,可申请二次补考,即直接参加该课程学期末考试,也可申请重新学习后参加学期末考试。二次补考每名学生每门课程只限一次。重新学习需缴纳该门课程学费,其收费标准执行山西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精神,按该门课程收费标准的70%收取学费。首次补考成绩在39分以下(含39分)的,只能选择重新学习才能参加考试。
(八)二次补考的课程,如是面向全院的公共课或跨学院课,由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学生名单报教学部考务科统一安排(登记形式按教学部要求操作),其它院定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期末自行安排,学院教务办要将考试安排提前报教学部备案。
(九)选择重新学习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上课和考试。
(十)无论二次补考还是重新学习考试,其成绩均由开课单位负责。在教学部统一印制的补考成绩单上登记,同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十一)学生所在学院在审核首次补考不及格名单时,要认真审查学生所报课程,考试只能在本学期已开设课程的期末考试中进行,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十二)所有费用由学院收缴后上交学院计财处、复印交费收据交教学部。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8年5月开始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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