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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规制--“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官自由裁量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权力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能保证一切权力活动都是善举。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使在其在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内行使,也有可能存在为所欲为或出于不正当目的。自由裁量有时会发生根据个人的意志去做事,作为一种公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扩张性,极易被滥用。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
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法律有绝对确定的法定裁量条款时,应当排除自由裁量。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要求: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自由裁量应符合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对法有范围性规定的,在法律范围内依照案件实际合理选择;对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的,应按立法目的、公平正义原则,尽量做到“同案同判”的原则作出裁量。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是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行使规则
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同时驳回诉求又丧失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一般条款”是指法律中某些文义是空泛的、抽象的,表达立法者的价值倾向,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和精神就属于“一般条款”。其具体内涵需要法官于具体个案中依据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是指在某一案件中,若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而不适用具体规定的情形,就是所谓的”向一般条款的逃避“,这是应当反对的。(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裁判观点)。“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的重点和作用在于防止裁判者滥用自由裁判权。@适用“一般条款”的情形:1、穷尽法律规则,只有在无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的情形下,方可适用一般条款的法律原则和指导性规定;2、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正义,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一般条款”的基本原则裁判。
结 语: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官的一项权力也极易被滥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客观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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