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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直以来,临时加价、威胁勒索等宰客的现象在人们旅游的时候时有发生,很多去旅游的游客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过这种情况。
【新闻背景事件】2月17日,游泳世界冠军傅园慧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求助帖称,她在吉林长白山包车出行时遭遇勒索,询问网友是否需要报警。此事引起舆论关注。之后傅园慧更新社交媒体表示,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吉林文旅部门已经第一时间介入,问题已经解决,谢谢大家。”事发地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后央视网评论:傅园慧的遭遇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所不同的是,傅园慧不是“普通的游客”。她凭借强大的“名人效应”迅速解决了问题。但在这背后,大家一个共同的追问是:假如(被勒索的)不是傅园慧呢?(来源于已公开新闻,详细情况可查看网络)

(本文专注于普法,就不对其他问题进行评价)
一、“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核心在于“宰客”的手段行为。
宰客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以远超过其真实价格的对价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从中获取非法利润,顾客则受到损失的一种现象。
从现实情况来看,宰客行为五花八门,覆盖衣、食、住、行、旅游、娱乐、购物等各个方面。
1、宰客行为中存在着两种关系,一种是顾客消费中对商家要价是否合理产生的价格争议,这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宰客行为。该争议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管辖权归属物价和市场监管部门。

一种是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本文所称的“宰客行为”就是这种关系,属于非法行为。
2、根据宰客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行为手段的特点,违法的“宰客”行为主要可划分成平和型“宰客”与暴力型(以暴力相威胁)“宰客”两种情形。
随着暴力化的升级,宰客行为的一个基本行为模式就是:欺诈——言语威胁——胁迫或一般暴力——压制性暴力。
二、违法犯罪性质认定的核心在于“宰客”的手段和方式。
评判“宰客”行为性质时,着力点一般聚焦于“宰客”行为的手段、方式和类型上。
1、非暴力手段的“平和型宰客”行为的法律认定:司法实践通常以诈骗予以认定。
1)“平和型宰客”行为根据“宰客”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以及欺骗的方式、程度等因素作出不同处理。实践中平和型的“宰客”行为在行为性质和类型上,可能构成诈骗罪,但也存在成立民事欺诈的可能,需要从法律特征分析的视角予以审视判断。
2)欺诈的核心是——骗。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进行牟利。具体方式包括价格欺诈以及误导了消费者等其他方式的欺诈。“酒托”、“饭托”等宰客行为,就属于欺诈。

3)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实施欺骗行为,让受害人处分财物,使行为人获得财物。该行为排除暴力性质,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依据情节构成违法或者是犯罪。
2、暴力型(以暴力相威胁)“宰客”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手段暴力特点的不同,一般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抢劫等,严重的构成犯罪。
1)威胁与一般暴力阶段的宰客——敲诈勒索
威胁,是指通过软暴力即言语暴力对消费者进行恐吓、要挟,使消费者内心产生恐惧,从而被迫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一般暴力,是指使用尚不能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具有轻度暴力行为。在宰客行为中,威胁或者一般暴力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威胁在程度上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恫吓还可以包括一般暴力,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核心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因内心恐惧而处分财物,这也是与诈骗罪中因被骗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主要区别。
3)也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的行为。强迫交易也即强买强卖,侵犯的是交易行为的自由选择性,但交易的价格往往是合理的,或者与正常价格相差不大,旅游过程中,强制购物就是典型的强迫交易。
3)完全使受害人丧失选择自由的压制性暴力——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强制,使得被害人完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宰客行为中,如果使用拳打脚踢、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已进入抢劫罪的范畴。

结语:
普通人如果遇到和傅园慧相似的旅游“坑人”事件,一旦遭受欺诈,勒索,应善用合理途径解决问题。
一、投诉:
1、直接拨打电话12301(国家旅游服务热线)或者在12301的微信公众号投诉。
2、官方的微信维权小程序
3、向旅游局和消费者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

二、报警:游客被宰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用、强索他人财物目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求助于网络:网络维权具有更广泛的关注度和更快捷的重视力,但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实事求是,否则有法律风险。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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