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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

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足额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执行款如何分配?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如何区分和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从不同角度都进行了相应规定。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对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做以下简要梳理归纳。

一、民事执行中的优先债权

在民事执行的债权中,根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优先债权主要包括: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2、船舶优先权;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6、税收优先权;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为例,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为:

(一)处置抵押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优先权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二)商品房买受人的购房价款;

(三)建设工程价款;

(四)设定抵押前欠缴的税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抵押债权;

(六)普通债权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

(七)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工资债权具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处理规则并不统一。            

二、处理普通债权时,企业法人与公民或其它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区别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它组织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出现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时,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进行清偿,首封债权优先于轮候查封的债权,查封债权优先于未查封的债权。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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