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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及其实用主义解释

《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年第05期  作者:赵晓聃;



赵晓聃 / ZHAO Xiaodan(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 做出一个推定意味着将被推定的东西暂时接受为真,直到它被证明为假。因此,推定允许我们在缺乏充分认知保障的情况下进行试探性的认知实践。然而,推定的认识论基础并不牢靠,在包含推定的推理中,我们得到的既非传统意义的知识,也非确然的事实,究竟是什么为推定的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我们又如何做出一个合理有效的推定?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个成功的解释既要符合推定的三个基本特征,同时又要能够阐明其认识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流行几种解释理论并不成功。雷谢尔关于推定的论述揭示出一种实用主义解释的可能,本文将表明实用主义解释更具合理性,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通过似真性概念建立推定的基本原则,通过融贯论建立似真性的认识论辩护,通过实用主义的效验原则建立其使用的合理性基础。

关键词:推定 似真性 可废止性 证明责任 实用主义作者简介:赵晓聃(1982-)女,辽宁凤城人,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为语言哲学、科学哲学。Email: zhaoxiaodan@sxu.edu.cn不论是在专业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推定(presumption)都有着大量运用,在我们的认知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认知推理并不是遵循从真前提到真结论的经典模式,而是包含了大量的认知推定。与真理性知识不同的是,推定是在缺乏充分认知保障的情况下将某个命题或信念暂时接受为真。这一认知策略最初是在法律领域中成为重要的辩论工具,随后逐渐扩展到认知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不论是在专业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推定(presumption)都有着大量运用,在我们的认知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认知推理并不是遵循从真前提到真结论的经典模式,而是包含了大量的认知推定。与真理性知识不同的是,推定是在缺乏充分认知保障的情况下将某个命题或信念暂时接受为真。这一认知策略最初是在法律领域中成为重要的辩论工具,随后逐渐扩展到认知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尽管推定有着广泛运用,但对于推定的认识论基础和原理的研究却很少有人关注,英国著名学者惠特利(Richard Whately)开启了推定的哲学研究,但目前流行的几种解释理论都无法廓清推定的认识论基础。美国哲学家雷谢尔(Nicholas Rescher)极大地拓展了这一领域,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实用主义思想,为我们揭示了一种实用主义解释的可能。

一、推定及其基本特征

从词源上来看,“presume”(推定)源自拉丁文“praesumere”,原意是先接受下来再说,即在缺乏相关信息支持的情况下就接受某个信念,而这些信息往往是证实该信念所必需的。这就意味着,对这一信念的接受是临时性或试探性的,它承诺的并不是绝对的确定性,只要有足够强的相反迹象显露出来,这个信念就会被放弃。按照传统认识论的观点,理性的运思和推论只能从真理得出真理,也就是说,作为前提输入的必须是确定无疑的真理,然后依据正确的推理规则和步骤,我们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然而,这种理想模式很难推广到所有认知实践活动中,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其实并没有确实可靠的真理性知识可以依赖。如果输入端的状态必须始终都是确定无疑的真理,那么我们只能面临这样的选择:要么“接受一套非推论的自明的或自有效的真理的初始设定”,要么“接受一种怀疑论,承认失败,并且放弃接受真理的理性效验的整个计划”。([1],p.49)这种两难将使我们裹足不前,无法有效推进相关认知实践活动。但这种两难恰恰可以通过推定得到有效的处理。因为,作为一种重要的认识论资源,推定所提供的并不是不可错的确定的真理,而是一种实践策略。有了推定,“我们就不必等到万事俱备(这种情况其实闻所未闻)才对我们的问题给出答案”,([1],p.21)这就意味着,虽然任何推论或论证都有其起点,但作为起点的,除了确定性的真理,还可以是暂时接受为真的推定。这样一来,推定所代表的非确定性的认知领域与传统认识论所追求确定性领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这个意义上,推定可以说是我们与世界打交道的一种理论工具,只要我们迈出演绎推理的藩篱,我们与世界的关系就是推定性的:我们推定地知道事情是怎么回事,除非且直到我们推定地知道了更好的方案。因此,在缺乏必要信息的时候,我们往往需要做出一些推定推定很容易与假定或假设相混淆,但在我们的认知实践中,它们之间其实有着显著的区别。做出一个推定的时候固然是进行假定或假设,但是反过来就不是这样了,并非所有的假定或假设都是推定。对此,莱布尼茨曾指出:“所谓推定,并非单纯的假设所能比拟的,因为假设只有被证明后才能被普遍承认,而凡是通过推定确定下来的东西必须被当做是真的,除非被驳倒……(推定)具有将证明责任转嫁到对方的力量,从而让别人承担证明的责任。”([1],p.23)莱布尼茨这段话实际上揭示了推定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假定、假设、假说等相近概念的几个基本特征:1. 承诺性假设、假定或假说都是非承诺性的,也就是说,它们之被采纳并不意味着被接受为真;而推定是承诺性的,做出一个推定意味着做出某种承诺,即承诺这个推定是真的,将它当成真理来对待,这就是说,推定P就是视P为真的,换言之,P是一个推定仅当P被视为真的。这是一个关键性的区别,使得推定的认识论状态与假定、假说等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当然,必须要指出的是,被推定的P还不是真正确定的真理,而只是暂时被当成是真理。假设和假定很多情况甚至不必具有似真性,出于特定目的,一个明显为假的命题有时候我们也可以假定它为真。2. 可废止性所有的推定都是可废止的,因为一个推定不是对既定事实的断言,也不宣称自己就是绝对真理,它是在缺乏必要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自然辩证法通讯》 第42卷 第5期(2020年5月): 29-3531所有的推定都可以加上一个限定,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或迹象的情况下”。就此而言,基于推定的推理或论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处于无知的”,但不是“出于无知的”,因为缺乏相关信息的“无知”状态并非相关行动者有意为之,而是为解决问题,不得已退求其次的一种策略。因此,在真理不可得的时候,推定相当于真理的暂时性的替代物,一旦相关信息确证了相反的情形,那么推定就会被废止。3. 证明责任(onus probandi)的转移做出一个推定就意味着,在缺乏明确的相反证据时,我们就要在相关情形中暂时将这个推定作为真的东西接受下来,而任何试图质疑该推定的人都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来反驳它,因此证明责任归于试图改变现状的一方,也就是说,反对推定的一方应当负担起证明责任。因此,推定的可废止性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二者甚至是正相反对的,只要有关于P的证明责任,相应地就有关于非P的可废止性推定,反之亦然。推定这个词的涵义很模糊,可以有不同的用法。既可以作动词表示做出一个推定(如“推定”P)的言语行为,也可以表示推定行为的内容(“推定P”),还可以作为名词表示被推定的内容或命题(被推定的那个命题“P”)。推定还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模态算子,加在一个命题前面从而改变这个命题的模态属性或状态。([2],pp.488-489)也就是说,句子“推定地,P”意味着赋予命题P以推定性的属性,即在被否证之前承诺其为真。总之,推定属于次最佳领域,它是从确定性的领域下降下来的必要步骤。比起更稳固但却无法达到的确定性基础,推定能够让我们在推理的时候将前提当成是真的,从而使得相关推论得到一个同样可以接受为真的结论。然而,在认识论领域中,推定长期以来是被忽视的,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人们对确定性的认知偏好。但一个命题或断言能够在认识推理中发挥作用不是只有依赖确定性一种方式,即使缺乏充分的认知保障,也不妨碍我们尝试性地将其作为某种潜在的候选真理,推定其为真,并在此基础上推进我们的认知事业,当然,条件是这样做的时候不会引起矛盾和困难。二、推定与认知实践推定原本是法律术语,在法律领域有着极为重要的应用。 ① 但推定的使用绝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它在我们的认知实践中扮演着更为基础性的角色,因为它允许我们在缺乏充分的认知信息保障的情况下进行试探性的认知实践,也就是说,它能够为我们的实践活动提供一种尝试性的解决方案,使我们的推理或其他实践活动能够在一种临时性或试探性的基础上得以推进。 [3] 因此,作为一种有效的认识论资源和认知实践策略,推定不论在正式论辩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广泛的运用。雷谢尔认为,推定在理性运思中的运用遵循这样一个过程,“它从一个普遍原则的一般推定出发,通过特定的(原则上得到例示的)情况,最终得到一个推定有效的事实结论”。([1],p.7)具体来说,推定性推论通常具有如下结构形式:(A1)一个普遍性的推定原则;(A2)该原则统摄下的特定情形;(A3)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推定;(A4)确定不存在例外;(A5)某个具体的结论。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运用推定的唯一形式,在很多认知实践中都包含有推定因素,比如缺省推理。缺省推理也是一种扩展性的推理,其结论通常也超出了前提所能保障的范围,比如,从“毕方通常都是会飞的”以及“毕方是山海经中记载的一种鸟”能够合理地得出“毕方能飞”。这一推论是否成立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下推定:毕方是普通鸟类的一个普通实例。这一推定作为心照不宣的东西被省略掉了,这是缺省推理的核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当前实例是异常的,那我们可以暂时将它当作普通的实例来对待,直到有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这样做是错的。与传统的推论相比,推定性推论无疑也要遵循正确的逻辑规则,但却并不要求前提确然为真,作为前提的普遍原则可以是一个并没有充分认知保障的推定,而结论也并非不可错的真理,只是在足①比如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即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其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这一推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上保障。推定及其实用主义解释32够强的相反信息出现之前仍被接受为真。在此意义上,通过推定而得到的显然不是传统意义的知识,也不同于事实,但却能够推进我们的认知实践,比如下面的推论:(B1)失踪达四年者即为死亡,这是一个有效的推定;(B2)张三已经失踪四年了;(B3)可以推定张三已死;(B4)没有证据推翻这一推定;(B5)张三已死。在这个推论中,前提(B1)和(B3)都是推定,而结论显然既不是确定的知识也不是事实,毕竟推定某人死亡和他事实上是否死亡是完全不同的。然而,推定在这一推论中的重要性显然是不可替代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情形下,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即推定其死亡。这就是说,即使我们并没有掌握任何能够确证其死亡的事实依据,但我们可以合理地推定该下落不明者死亡,使得利害关系人能够推进相关事宜,比如“死者”财产的处置、婚姻关系的解除等等,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推定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问题在于,既然推定有着如此广泛而重要的运用,而认知推定又不是不可错的真理,那么究竟是什么为推定的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呢?换言之,我们如何做出一个合理有效的推定?在处于竞争关系的诸推定中,我们如何确定哪一个是更好、更适当的呢?比如在上述例子中,推定失踪者死亡为什么要等四年,而不是更短或更长的时间?显然,如果推定的认识论基础没有得到澄清,那么推定在实践中的运用必然会导致种种问题。这一点在莱布尼茨关于上帝存在的推定论证中有着非常典型的表现。 莱布茨尼曾将推定作为论证上帝存在的一个基本策略,构造了上帝存在的推定论证,其论证形式如下:([4],pp.357-358)(C1)如果上帝存在是可能的,那么上帝存在。(C2)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假定“……是可能的”这种形式的陈述为真,比假定其为假更为合理。(C3)没有证据表明“上帝存在是可能的”是假的。(C4)因此,假定“上帝存在是可能的”为真,比假定其为假更为合理。(C5)因此,假定上帝存在比假定上帝不存在要更为合理。这个论证的关键在于(C2),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假定上帝是可能的。莱布尼茨认为,关于可能性始终有一个重要推定在起作用,即一切皆有可能,除非能证明其不可能性。([4],p.358)按照雷谢尔提出的推论模型,莱布尼茨的论证可以构造为如下形式:(D1)/(C2)一切皆有可能,除非能证明其不可能性。(普遍的推定原则)。(D2)上帝存在是“一切”之中的一种情形。(原则之下的一个具体情形)(D3)/ (C4)可以推定上帝存在是可能的。(具体推定)(D4)/ (C3)没有证据表明“上帝存在是可能的”是假的。(排除相反证据)(D5)上帝存在是可能的。(将推定接受为真,并将其用作前提)(D6)/(C1)如果上帝存在是可能的,那么上帝存在。(D7)/(C5)上帝存在。这样问题就很明显了,首先,从推定的原理(D1)/(C2)出发,得出具体推定(D3)/(C4),再将这一推定用作前提,加上前提(D6)/(C1),从而得出上帝存在的结论。但问题在于,前提(C1)完全可以修改为(C1*)“如果上帝不存在是可能,那么上帝不存在”。那么只需证明“上帝不存在是可能的”,就会得到一个完全相反的论证。不幸的是,关键的前提(C2)同样可以用来支持(C1*)。这样的修改并不违反莱布尼茨关于可能性的一般推定,因为既然同样缺乏相反的证据,我们完全也能够说:除非能证明上帝不存在是不可能的,否则,上帝不存在是可能的。于是(D2)可以修改为(D2*)上帝不存在是“一切”之中的一种情形。这样用相同的方式完全可以构建出上帝不存在的论证,论证过程完全是一样的,毋庸赘述。当然,能否恰当地推定上帝存在或不存在,这是另外的话题;而且,即使不接受(C1*),(C1)的前件也无法基于推定的原则而得到证明,因为推定的内在机制和原理还缺乏认识论上的说明。《自然辩证法通讯》 第42卷 第5期(2020年5月): 29-3533三、推定的理论阐释尽管推定的这些特征使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认知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推定发挥作用的认识论原理和机制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推定并不依赖任何认识论上的基础,也不需要认识论上的辩护。惠特利就持这样一种观点。在《修辞要义》中,惠特利首次将推定和证明责任从法律领域引入哲学讨论中,因而被公认为是推定的当代研究的重要源头,开启了关于推定的认识论研究,而法律界关于推定的研究也多援引该文献。1. 惠特利的常识解释惠特利对于推定解释主要诉诸常识,他认为,推定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能够将证明责任转嫁给它的反对者,因此,推定本身并不需要辩护,也不需要费力考察推定的认识论基础。惠特利谈到过一个例子:某人在基督教氛围中长大,他会不加反思地接受基督教信仰,因而有支持其基督教信仰的推定,他也不会意识到要为自己的信仰进行辩护,除非他发现自己信仰受到质疑和挑战。([5],p.130)惠特利对推定解释似乎仅仅诉诸对预设的主张的某种“确立”(establishment),但这种确立本身何以可能,在惠特利看来,凭借常识就够了。那么如何解释推定的可废止性呢?惠特利认为“一个推定可以被一个相反的推定拒斥,以便将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5],p.124)这就是他所谓的“反向推定”(counter-presumptions)。但究竟是何种依据使得我们能够在一个推定和它的反向推定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呢,答案仍然是常识。然而,常识如何在这中间发挥作用呢?惠特利只是强调了专家和权威的作用,似乎诉诸专家和权威就构成了推定的一个认识论基础。在惠特利看来,对于一个主张采取推定性的态度其实就是承认它在相关领域的权威性,因为,对于每一个问题,都有这样的推定,即支持相关领域的最优秀最杰出的权威专家,即使他们的意见可能是错的。([5],p.118)然而问题在于,权威的可依赖性这一点本身也是推定性的,这相当于将推定的认识论基础建立在关于权威的推定之上,这种循环显然是行不通的。2. 克朗凯特的对应物解释克朗凯特(Gary Cronkhite)认为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一种很强的构成性关系,认为推定只不过是证明责任的相反者或者说对应物(counterpart),“评价推定的目的就在于确定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即哪一方必须在对反对者做出回应之前建立起初步证明的案例”。([6],p.271)推定并不是通过诉诸它所处的状态而确认的,而是诉诸它与所宣称的位置之间的关系,这个位置的关键性特征就是,它必定是处于一开始就受攻击的地方。([6],p.273)因此,克朗凯特的推定理论相当于“谁提出谁证明”,自动把推定定位成被新提出来的观点攻击或反驳的论题。然而,这种解释的问题在于,当他坚持推定和证明责任之间的关联的时候,他使推定概念在实践中失去了作用。因为推定的本质完全是通过证明责任来说明的,推定没有任何独特的作用、基础和效力。如果推定仅仅是证明责任的相反者,那就不需要一个独立的推定概念,涉及推定的理论问题都可以通过证明责任来回答。更重要的是,克朗凯特所提供的显然不是我们所需要的那种认识论上的说明。3. 西奇威克的自然主义解释惠特利关于推定的研究引起了广泛重视和争论,西奇威克(Arthur Sidgwick)是最早反对惠特利解释的人之一,他认为惠特利的解释在法律领域有很好的适用性,但并不适合作为一般性的理论推广到日常会话和辩论中,因为在日常语境中,除了因特定目的而人为设置的机构或建制,并不存在惠特利所谓的权威,惠特利的推定支持的仅仅是那些业已存在的东西。西奇威克试图将推定建立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比如未获支持的断言要么真要么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出一些日常会话和辩论中双方都需要共同遵守的法则,比如,不能提出一个牵强的断言而指望对方无力反驳,以及不能将缺乏理由作为驳斥一个断言的决定性因素等等。 [7] 但西奇威克所提供的显然也是某种实践层面的操作,而且这种操作模糊了推定和假设、假定等相关概念的本质区别,因而实际上也就是取消了推定。4. 考菲尔德的规范主义解释考菲尔德(Fred Kauffeld)认为惠特利关于推定解释是不充分的,因为对一个推定的接受不仅要考虑推定本身的内容,还要考虑其社会基础。具体来说,接受推定P,不仅意味着承认P为真,还意味着共同体中的其他人也负有使P为真的责任。([8],p.140)考菲尔德采取的是一种规范性的进路,将推定奠基于某种社会义务。这就使得推定的可废推定及其实用主义解释34止性可能会消失,相反证据不会影响一个命题的推定性状态,因为一个人不做某事的事实并不改变他应该做该事的义务,比如,准时上课是教师的义务,而考菲尔德是一位教师,我们当然可以推定考菲尔德会准时上课;但是他有些糊涂,有一次思考关于推定的问题,因为过于投入忘记了上课时间,故而迟到了。考菲尔德认为,即便发生了这样的反例,我们仍能够在规范性的意义上推定,考菲尔德会准时上课,而且这其中也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从上述关于推定解释来看,惠特利过于依赖常识,其说明无法避免循环,克朗凯特过于强调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联,反而使得推定失去了其独特地位。西奇威克从自然主义的角度试图将推定还原为规则层面的实践操作;考菲尔德则从规范主义的立场诉诸社会义务。这些解释都无法为推定提供恰当的认识论基础,甚至取消了推定的特殊性质。比如,在克朗凯特那里,推定完全成了证明责任的附属物;在西奇威克那里,推定成了一类特殊的推论规则;在考菲尔德那里,推定甚至不再是可废止的。对于推定解释既要符合推定的三个基本特征,同时又要能够阐明其认识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理论阐释都是不成功的,至少是不充分的。四、推定实用主义进路推定的认识论说明之所以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推定一开始就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确定的知识,而主要是被当作一种认知实践策略,这实际上就揭示了推定的认识论说明所具有的几个特质。首先,处于推定性状态的命题只需要某种程度的似真性,而不必是确然为真;其次,与传统认识论的基础主义与符合论相对照,推定与融贯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第三,在足够强的相反证据出现之前,实用主义原则是对推定进行效验的适当选择。1. 推定与似真性正如雷谢尔所指出的,似真性在推定的说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他特别阐明,在一组竞争性的候选项中,推定支持最似真的一个,从而一个特定候选项会一直有效,除非证明另一个是更似真的。([1],p.30)但是,他认为似真性并不是评价推定的唯一标准。在正式的论辩中,推定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他也注意到权威是似真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一个推定为真的信念,其合理性不仅在于它是似真的,还在于暂时找不到明确的证据来反对它。因此,雷谢尔还区分了两种不同的信念证成:推论性的证成(discursive justif i cation)和推定性的证成(presumptive justif i cation)。 [9] 推论性证成是基于已经证成的信念推论性地发挥作用,而推定性的证成并不经由预先证成的东西,而是直接凭借推定的力量。实际上,一个有效推定的形式其实类似无罪推定所表达的“无罪除非被证明有罪”,其完整表述应当是:无论何人何时被控犯罪。除非且直至其罪行确认无误,否则应判定其无罪。因此,雷谢尔认为一个推定至少要具备三个要件,条件(C),废止条款D,以及推定的似真结论P;其基本形式是:无论条件C何时实现,始终坚持P,除非出现废止条款D。逻辑上可以表示为:C→(�0�1D→P)或C∧�0�1D→P。([1],pp.25-26)这里的废止条款并非可有可无,它实际上标志了真与推定真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常常被类比为总统与总统候选人之间的区别,因为推定仅仅是候选真理,其候选身份完全有可能因为废止条款的出现而被取消掉。([1],p.28)但这样的类比和阐述并不准确,因为推定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被视同真理来对待的,从推定的承诺性特征来看,真与推定真的区别与其说是总统与总统候选人的区别,不如说是总统与临时总统的区别。推定固然是可废止的,但这种可废止性同时也意味着,在被废止之前,我们可以合理地接受其为真。而推定之所以重要,也正是因为它使我们能够摆脱对确定性的过度依赖,以一种尝试性的策略推进我们的认知事业。在基于推定拓展认知事业的过程中,我们又需要不断回过身来对推定进行效验。2. 推定与融贯论传统认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确定性为目标的基础主义,而推定使我们能够摆脱对确定性的高度依赖,将认知实践的出发点建立在一种并非完全确定的、临时性的基础上。融贯论真理观在某种意义上正是推定原则的体现。早期融贯论主张真理在于信念或命题系统的内部一致性,个别信念或命题因其与整体的融贯一致而成真。但就像罗素所质疑的那样,我们没有理由假定只存在唯一的融贯系统。 [10] 融贯论者的一个解决方案是引入经验予料(datum),这时候融贯就不仅仅是系统内部的融贯问题,还包括与我们的经验的融贯。这就使经验的感觉予料成为融贯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所谓予料《自然辩证法通讯》 第42卷 第5期(2020年5月): 29-3535其实就是一个推定为真的候选真理,因为断言命题P是一个予料,并不是断言P是真的,而只是说P潜在地或推定地为真,当然,前提是这样做不会引起任何的矛盾和不融贯。因此,予料并不像基础信念那样,需要为其真理性提供辩护,在此意义上,“要成为一个予料并不仅仅是成为一个能够设想断言为真的命题,而是要成为一个(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断言具有某种合理性的真:其断言必须是有充分依据的。”([1],p.55)也就是说,尽管予料所要求的并不是确定的真理,但却要求尽可能高的似真性。可见,推定性的予料在真理融贯论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既能避免对融贯论的罗素式批评,又无需设定先在的基础真理。反过来,融贯的真也成为推定赖以确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成为检验似真性的首要原则。3. 推定实用主义效验原则推定在认知实践中往往并不构成一种现实的观点或理论,而表现为一种功能性的、合目的性的策略或操作方法,以填补前提与结论之间的信息鸿沟,提高我们对有效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推定的接纳和采用本身就是实用主义的,对推定的效验从根本上说也是实用主义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推定并不是被相反证据推翻的,而是被另一个更有效的推定取代的。而推定的有效性取决于它在实现相关认知目标过程中的适用性和效用,正如雷谢尔指出的,“推定这种实用策略其有效性的原理基本上是出于实用的考量。……对我们的推定策略的辩护是通过其合目的的效用完成的”,([1],pp.28-39)而这种效用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经济性。从认知推定作用方式来看,正是经济性原则发挥着关键作用,因为认知推定遵循的是非常理性的策略,要求以尽量小的代价取得一个可接受的结论。最重要的是,我们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推定带给我们确定的真理知识或事实,而是因为采用它会给我们的认识实践活动带来巨大的成本效益。这三个方面是密切相关的,但都体现了实用主义的精神。推定的三个基本特征中第一个是承诺性,而似真性是承诺性的前提,如果一个命题本身不是似真的,我们或许可以假定/假设其为真的反事实情形,但不能推定其为真。将一个似真的命题承诺为真的,这本身就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实用策略。融贯性是似真性的一个根据和基础,这种融贯不仅仅是命题之间的融贯,而且还需要与我们经验中的予料相融贯。与认识论的基础主义和真理符合论不同的是,这里的予料并不是一个具有真理性的客观基础或标准,而只是推定性地为真,这就使推定成为这种经融贯论,是推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至于推定的效验,似乎除了实用主义外也没有更好的选择,因为我们采用推定本就是为解决具体认知实践的问题,那么检验它在达成预定目标过程中的效用自然就是检验推定的最佳方式。总的来看,这三个方面实际上就构成了对于推定的认识论原理的实用主义解释,应该也是最有前景的解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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