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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包括目录范围、限制使用范围和适应症等)因病施药。
医保药品分甲类、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按照参保人员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分为三档:一是参照甲类支付(在《药品目录》支付一栏中显示甲类);二是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参保人员相应的医保待遇支付;三是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参保人员相应的医保待遇支付。
在《药品目录》“限定支付与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或病种)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就诊时其病情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保按规定支付,如当时病情不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地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具体限定如下:
(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3)标含“★”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在住院或急诊抢救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地费用医保按规定支付。
(4)标注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而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医保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市医保办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
单味或复方使用均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黄、珊瑚、麝香、羚羊、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上述所列药品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1)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2)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3)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
(4)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1)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2)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
(3)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
(4)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用药有关规定,不得采用限制每张处方金额、人为分解处方等方法损害参保人员的正当医疗需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采用电子处方的单位,应按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打印处方并由处方医生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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