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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云说的“时宪书”,不是《红楼梦》成书在乾隆朝的铁证辨析

【明月清风红楼梦之龙蛇争玉:连载198】

(接上文,继字辈的衍圣公论证)

11.3 时宪书

62回,湘云便说:“酒面要一句古文,一句旧诗,一句骨牌名,一句曲牌名,还要一句时宪书上的话,共总凑成一句话。酒底要关人事的果菜名。”

黛玉说的是:“落霞与孤鹜齐飞,风急江天过雁哀,却是一只折足雁,叫的人九回肠,这是鸿雁来宾。”

湘云说的是:“奔腾烹湃,江间波浪兼天涌,须要铁锁缆孤舟,既遇着一江风,不宜出行。”

湘云醉卧石上,还说了一个:“泉香而酒冽,玉盏盛来琥珀光,直饮到梅梢月上,醉扶归,却为宜会亲友。”

  

“鸿雁来宾”,“不宜出行”,“宜会亲友”,都是时宪书上的话。

于是,对“时宪书”,曹家观点及考证大致如下:

据《明史·历志一》,明朝一直沿用《大统历》,实即元之《授时》,承用二百七十馀年,未尝改宪。

满清入关后,自顺治二年为始,用汤若望进呈的新历颁行天下。清朝对新历法最初定名,是睿亲王多尔衮所定:“时宪历”。

在顺治元年,颁顺治二年时宪历。并对新历“时宪历”,举行了隆重的颁行礼仪:

十月初二日早,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侍班,上御武英殿升座。先有繁复的鸣赞、跪拜礼仪。然后鸿胪寺堂官殿内跪奏,称有制,鸣赞,赞跪,传制官传钦天监,进顺治二年时宪历,给赐百官,颁行天下。传毕,内赞立于传制官后,赞颁历。待内臣分颁毕,外赞赞俯伏,兴,四拜,兴,平身。鸿胪寺堂官殿内跪奏,礼毕,鸣赞,赞礼毕,鸣鞭。

乾隆继位后,因避讳“弘历”,才把“时宪历”改为“时宪书”。

所以,从“时宪书”这个名词的考证,得到结论:《红楼梦》成书在乾隆朝,不可能在乾隆之前。所以不可能是写明末、明朝之事,因为“亲历”这段“陈迹故事”的作者,不可能百岁之后还在写书,这是《红楼梦》写曹寅家事的“铁证”。

是这样吗?

看来头头是道的“铁证”结论,在相信之前,还是要辨析一下。

一个名词,往往有泛指和特指的区别。比如,很常见的“河”,是河水、河流的通称,“国破山河在”,甚至天上还有“银河”,这是泛指。但在以前的书中,“河”有特指,是黄河。比如,“【書·禹貢】導河積石,至于龍門”。比如“河出昆仑”,还有常说的河南、河北,河西走廊,“河”字都是黄河之意。所以在出现“河”这个名词时,我们要注意区分,是河流?还是黄河?

即便在上面这段简单的解释中,又出现了一个泛指和特指的例子,“书”:“但在以前的书中”,这句话里的“书”,是泛指,书籍之意。“书”也有特指,是“《尚书》”这本书。(这句话会不会让您抓狂?)“四书五经”中的《尚书》,是“五经”之一,又称《书经》,最早书名就是《书》。这些“书”字,虽然让您抓狂,但不影响理解。上面“導河積石,至于龍門”这句话,便出自《书》,即《尚书》。

通过对这两个非常常见的名词泛指和特指的辨析,应该给您留下了直观、深刻的印象,这种情况在以前的书中很常见,并不特殊。

那么《红楼梦》中的“时宪书”呢?

“酒面要一句古文,一句旧诗,一句骨牌名,一句曲牌名,还要一句时宪书上的话”,这个“时宪书”是泛指还是特指?跟“古文”、“旧诗”、“骨牌名”、“曲牌名”并列,显然是泛指。既不是特指某一篇或某一本“古文”,也不是某个朝代的“旧诗”,“时宪书”也一样,也是通称,既不是某一本特指的“历书”,也不是某一朝的“历书”。

有人说,“时宪书”是特定时段才有的名词,是从顺治朝的“时宪历”,后来避讳“弘历”,才改为“时宪书”,是乾隆朝才有的名称。

我举几个反例,读者自可判断:

“时宪”这个词,很早就有,出自《书》:“惟天聪明,惟圣时宪。”汉代改《书》为《尚书》,为什么?因《书》是“上古之书”!

《全唐文》中,收录有唐代冯宿(767—837)的《禁版印时宪书奏》:“准敕禁断印日版。剑南两川及淮南道,皆以版印日鬻於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其印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

冯宿为什么上奏主张禁版印“时宪书”?在唐朝,835年之前,就有木板刻印的历日发行了。历日上印有行事宜忌,在老百姓中很受欢迎,婚丧动土等大事都要查皇历上的宜忌行事。因为当时的历日是皇帝颁布,官府印制,所以又叫“皇历”。虽然每本皇历售价并不贵,但需求量极大,平均几户人家就会买一本,所以绝对是当时全球销量最大的书!这就跟盐一样,因为销量巨大,所以利润可观,因此各朝都不允许贩卖私盐,而由朝廷垄断。历日也是,只能由官府刻印售卖,收入归朝廷,严禁私印私卖。唐文宗便曾于太和九年,下诏禁止私刻历日之板。各朝对私自印售历日,均采取相当严厉的惩罚,比如明朝,查获私印者处以斩首之刑。按冯宿所奏,每年司天台还没上奏皇帝,颁下新历,这种私刻版印的历日“已满天下”。什么“有乖敬授之道”!官府利润被分了才是真的。

从冯宿的《禁版印时宪书奏》明显能看到,“时宪书”就是历日、皇历,是泛指的“历书”之意,跟《红楼梦》中的“时宪书”一样。

《清实录》的《顺治实录》中,既有“时宪历”,又有“时宪书”。这点很早就有人在网上指出过,指明在《顺治实录》的卷四十中,有“顺治六年时宪书”。

我后来特意查验了《顺治实录》,结果如下:

○颁顺治二年时宪历。

○颁顺治三年时宪历。

○颁顺治四年时宪历。

○颁顺治五年时宪历。

注意“顺治六年”的“时宪书”:

《大清世祖体天隆运定统建极英睿钦文显武大德弘功至仁纯孝章皇帝实录卷之四十》

顺治五年。冬,十月,壬辰朔,享太庙,遣镇国公拜尹图行礼。

○颁顺治六年时宪书。

《顺治实录》是康熙朝所修,不存在避讳“弘历”的问题。说明在顺治、康熙朝,“时宪历”和“时宪书”的称呼是一样的。“时宪书”也并不是乾隆朝才特有的名词。

(我在网上查到的《顺治实录》文本,并没查到这本纸质书此处的影印照片,所以还不是百分之百能确定“顺治六年”是“时宪书”。如有能看到顺治实录卷四十这本纸质书的朋友,或者能看到影印图片也是一样,帮我确定下此处是“时宪书”还是“时宪历”,先致谢!)

上文“衍圣公”中才讨论过:

在乾隆朝,1735年到1754年的二十年之间,《红楼梦》有可能才最终成书。这既不能证伪作者“亲历”之往事,也不能证伪明末、明朝皇帝的观点。“继”字辈的“衍圣公”却反而证伪了曹家观点,而且“清康熙朝政治小说”的观点也不能成立。不再赘述。

所以不用再拿“时宪书”说事儿了,“时宪书”什么都证明不了。也不用再拿避讳“弘历”作为理由了,对于避讳,在本章开始就讨论过,既不能证明原稿,也不能证明作者身份,也不能判断成书时间。“时宪书”既不能证明《红楼梦》成书在乾隆朝,也不能证伪明末观点和作者“亲历”,更不能作为《红楼梦》是写曹寅家事的“铁证”。

(时宪书未完,下文继续)

未完,连载【明月清风红楼梦之龙蛇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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