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发生纠纷后,明知对方会报复而准备器械的行为,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1(哥哥)与被告人杨某2(弟弟)是胞弟,两人住处相邻。
某日,兄弟二人坐在杨某1家门前聊天,因杨某1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
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某2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某离开。
杨某2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和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当日,彭某某返回,其邀约熊某等三人持木棍跟在身后十余米。
杨某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某1,杨某1未予理睬。
彭某某接着走向杨某2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某2面部一拳,杨某2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熊某等三人见状持木棍冲过去对杨某2进行围殴,彭某某从熊某处夺过木棍对杨某1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某2家门外的马路边。
熊某拳击,彭某某等三人持木棍,四人继续围殴杨某2,致其头部流血倒地。
彭某某持木棍殴打杨某2,木棍被打断,彭某某失去平衡倒地。
杨某1见杨某2被打倒在地,持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朝其胸部刺第二刀,彭某某用左臂抵挡。
后彭某某受伤逃离,杨某某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某未中,该刀掉落在地。
彭某某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当日不治身亡。
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群众及杨某1分别报警,民警随即赶至现场,将受伤后坐在杨某1门口的杨某2送至医院就医后传唤至公安机关。杨某1报警后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2、杨某1为拍狗琐事引发的纠纷,持刀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彭某某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彭某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重大责任,据此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杨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杨某1有期徒刑九年。
辩护要点
(一)杨某2构成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从案件的起因看
彭某某与杨某2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某2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某2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
2.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
杨某2在彭某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道具系出于防卫目的。
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杨某2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3.从造成损害的结果看
虽然杨某2的行为致使彭某某死亡,但是并不影响杨某2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即使属于防卫过当,也应当对杨某2减轻或免除处罚。
4.从案发后的行为看
杨某2明知他人报警而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杨某1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杨某1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某的故意
没有证据证明杨某1和杨某2具有合谋伤害彭某某的主观故意或意思联络。
彭某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某1,面对挑衅,杨某1未予理会。
彭某某与杨某2发生打斗时,杨某1仍未参与。
综上,说明杨某1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彭某某的故意。
2.杨某1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彭某某等四人持木棍围殴杨某2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某1才持刀刺向彭某某。
杨某1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某2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
3.杨某1的后续追赶行为系继续防卫
虽然彭某某被刺后逃离,但是熊某等人对杨某2的攻击并未停止,实际威胁也并未消除,杨某2对彭某某继续追赶的行为应认定为继续防卫。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杨某1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遂改判杨某1无罪;杨某2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改判杨某2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0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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