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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私人聚餐 使用公务卡结账 开具发票抬头是单位的发票,如何认定?


 问:私人聚餐用公务卡结账并开具抬头是单位的发票,能否认定为违纪?

     答:客观地说,私人聚餐用公务卡结账并开具抬头是单位的发票,有很大的公款吃喝违纪嫌疑。但是尚不能得出公职人员一定违纪的结论。因为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但同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务卡还可用于私人消费。监督对象虽然使用公务卡结账,但如果不履行报销手续,单位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公职人员索要发票,是让发票开具人多交税,并不打算报账。因此,从证据上分析,尚不能得出公职人员有违规公款吃喝的唯一结论。如果要认定为公款吃喝的违纪,还必须进一步补正,尤其是调取公职人员有将该笔吃喝费用报销的故意和行为证据。

      不过,有关单位和党组织,不能养案不查,要抓早抓小,要对该公职人员提醒到位、教育到位、监督到位。

     

     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诫勉”问责,对干部提拔有没有影响期?

    答:这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应由中央纪委(法规室)有权解释。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诫勉,属于问责处理方式,适用范围也有限制,即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适用条件是——失职失责、情节较轻。


         江苏省宿迁市纪委不搞不教而诛,对监督执纪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概括和提炼,并最终形成文件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放领取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费用的有关规定》,供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和遵守,关口前移,意义重大。此做法值得基层纪委学习。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放领取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费用的有关规定》

    

 4月3日,宿迁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放领取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费用的有关规定》(宿办发〔2018〕20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发放领取相关费用行为进行规范,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此高度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市委巡察办主任陈海洪同志。


1
请介绍下我市出台《规定》的相关背景?

答:近期,在市委巡察、执纪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我市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存在超范围发放和领导干部违规领取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相关费用行为并渐成为共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发放领取相关费用行为,我们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工作纪律的通知》(宿办发〔2013〕52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市政府党组会、市委党建会审议修改完善后,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于2018年4月3日印发执行。


2
请介绍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主要由“提高政治认识”、“规范发放领取行为”和“加强组织领导”三个方面构成,其中重点在“规范发放领取行为”部分。这一部分提出了“严格规范相关费用发放行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相关费用”“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相关费用现象”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四项具体要求,不仅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相关费用行为,而且严格规范相关费用的发放行为,还从严查处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相关费用现象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具体规范、拓展强化,以保障我市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3
请问《规定》如何界定领取行为的违规性?

答:主要看其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本单位职责,是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就不能领取相关费用,不是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则可以领取。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劳动报酬已经包含在其依法领取的工资福利之中了。负有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如果再以参与上述正常履职活动而额外领取相关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如考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组织好各类考试鉴定活动,招投标中心的职责就是组织好招投标工作,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使命就是做好上述这些本职工作,既然已经领取工资福利了,就不应再额外领取费用。因此,《规定》中明确要求: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所属单位组织的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活动中领取相关费用。


4
有人认为,节假日领取加班费理所当然,请问《规定》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答:起草文件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活动大都是在双休日举行的,工作人员加班参与活动应该是可以领取相关费用。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以参与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履职活动发生在双休日等节假日而领取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根据国务院2002年7月3日批准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适用劳动法有关加班补助的规定,节假日正常履行本职工作的,只能安排补休而不能发加班补助或其他费用。


5
下面是一个具体的问题,是关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领取费用的问题,请问《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7〕17号)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基本上在双休日进行,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命题、监考(巡考)费用,参与考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作”,有人据此规定认为参加教育考试可以领取相关费用。我们认为这是误读,此规定只是明确监考(巡考)教师、命题专家、阅卷教师等辅助人员可以领取相关费用,对于其他负有考务组织职责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能否领取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公职人员“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可以得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考务这一本单位职责是不能额外领取考务费的。而对于上级明文规定可以发放相关费用的,《规定》具体要求为,其费用发放方案必须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执行,以此严格规范各单位相关费用发放行为。


6
请问《规定》出台后是否会影响我市正常开展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工作?

答:据统计,全市具备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人员710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74人、占10.4%,普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89.6%;全市具备事业单位面试考官资格409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6人,其他全部是普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分别为96人、119人和112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为32人、占33.3%,107人、占89.9%和112人、占93.8%。如果全面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评审、评标、验收、考务等活动,将会大大增加公务员、事业单位面试两项工作成本,影响招投标等工作正常运转。为此,《规定》并没有简单的“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规范,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上述活动是基本履职需要的则不准领取相关费用;对参与上述活动是非履职需要的则可以领取相关费用,但要如实报告、报备,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普通工作人员则要提前向所在机关报备。(来源:宿迁廉风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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