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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划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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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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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6.1.2.2方案论证:对于基本农田划分方案,应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征求村民意见,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2、国土资发[2004]223号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十七)建立健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按照《国土资源听政规定》有关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占用或调整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后,要进行公告;

3 贺政办发〔20194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 7.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要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垦、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县(区)自行平衡为主、市级调剂为辅。对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县(区)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易地补充,向市级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需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本市内无法补充的,应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补充。

4、(2017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九)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1995518日政府令第5) 

第三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粮、油、糖、菜和水产养殖等生产基地;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种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稳产高产田和当地人民生活、生产所必需保护的耕地; 

  (四)农业科研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和教学试验田; 

  (五)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保护的其他耕地。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为:

  (一)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面积,填写保护田块或地段登记表,确定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平面图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并加以编号;

  (三)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汇总,绘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分布图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划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保护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奖惩条件和办法。

  村民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将保护田块的位置、面积和保护责任告知土地承包户,并组织村民制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村规民约。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943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7.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要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垦、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县(区)自行平衡为主、市级调剂为辅。对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县(区)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易地补充,向市级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需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本市内无法补充的,应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补充。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足额、质量不达标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补旱现象。﹝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同一类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81号:

(十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201719日)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九)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

(十)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省份按规定标准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补充耕地资金,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所需经费,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跨省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十四)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8号)

一、工作任务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7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304号)

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

五、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每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均应设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

    六、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所在位置、面积、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标识统一设置在标志牌的左上角,右下角应标明设立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均应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23

(十七)建立健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按照《国土资源听政规定》有关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占用或调整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后,要进行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对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监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88号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通过签定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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