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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若干理论观点与编纂实践相悖的思考

作者简介   廖盛春,广西藤县人,编审。历任中学语文教师,县教研室语文教研员,藤县县志办公室副主任、《藤县志》总纂,广西地方志办公室市县志研究室副主任、处长等。1983年从事方志编纂研究,个人著作有《方志文选》《〈后汉书〉成语典故》《〈三国志〉成语典故》《〈二十四史〉成语典故·晋书》《〈二十四史〉成语典故·隋唐五代史》。发表论文数十篇,获省部级奖多项。合编、参编书籍30多种,其中任总纂、副主7种,获国家优秀图书、省部级奖多项。编审志书140多种,获全国及广西方志成果奖40多项。个人事迹入录《中国当代方志学者辞典》《世界人物辞海》等。

提要:方志概述设置及编写、大事入志宏观把握、政绩入志、不注引书目录、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混用诸问题,志界同仁中有些理论观点与编纂实践相悖。本文对若干理论观点与编纂实践相悖现象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作者方志编纂实践的体会阐述具体处理原则与方法。

关键词:方志  理论观点  编纂实践  思考

目前,全国第二轮修志正逐步展开,需要把握好方志编纂的理论概念与基本原则,科学运用、正确指导方志编纂工作。下面就方志編纂若干理论观点与编纂实践相悖问题作些探讨,不妥之处尚祈志界同仁赐教。

一、概述设置及编写问题

对概述如何设置及编写,不少同志认为,全书的概述(或综述、总述、综说、综谈等)要记述一地自然与社会发展的概况、特点和现状,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各专志的概述是对该专志的内容概而述之,是各篇章之精华,使读者一看概述就可以了解该专志的主要内容,从宏观上了解该行业历史与现状、发展变化情况、特点及经验教训等;各篇章的概述(或无题概述、小序、引言等)是对该篇章的主要内容概而述之。对全书或各篇章的主要内容概而述之,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志浓编体”观点。目前,不少志书全书的概述从地理环境、历史沿革到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进行逐项概括记述,其排列顺序与全书基本一致,虽有以较少的篇幅概括全书主要内容,方便人们综览的效果,但这种写法无法使志书各门类相互沟通,因果相望,也不能揭示规律,难以使人俯瞰全局。各专志或篇章的概述,亦难以实现目的。说得通俗一些,这样的概述,实际上是全书、各专志或篇章主要内容的简介,这样志内设志、各专志或篇章层层设简介实在没有必要。首轮修志不少新编志书的概述提炼全志主要内容,仅是简要地定量或定性地记录各专志或篇章中有关内容而己,均难收到览概述而知一地全貌之功,且易形成概述与相关专志或篇章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复;一些志书概述与专志或篇章记事不一,还造成差错或硬伤。

概述的设置,其根本的宗旨是要简要点明各专志或篇章不便记载而读者又必须了解的内容,进而达到弥补志书各专志或篇章之间偏于纵剖、缺乏横陈的弊端,以加强全志事物之间的整体联系。全书概述的设置及撰写应牢牢把握这一旨趣,围绕这一重心记述事物。各个专志或卷、篇的概述,应概述该专志或卷、篇无法记述的内容,如该行业或事物与他行业或事物有何相互作用、影响、渗透,程度如何等,反映其对一地社会全局或某一局部的作用与结果,使人们能更清楚其发展演变的轨迹,深化对该行业或该事物的认识,加深对全志内容的理解,而不是再重复记述各专志或卷、篇的主要内容,对其主要内容概而述之。另外,《凡例》未作规定而志书中需作特别规定或说明的,也需在概述中交代。如新编《万年县志苏区斗争》的引言曰:“苏区,系指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过'苏维埃政权的地区,或'苏维埃政权管辖过的地区。……从一九二八年十月,方志敏来万年宣传革命起到一九三六年反国民党第五次'围剿’失败……这段时间的革命斗争称苏区斗争。”对什么是苏区及这一部分的记事范围、起止年限,交代得清清楚楚。假若无此交代。读者难以准确理解“苏区”的涵义。新编《如东县志重大事故》的引言曰:“发生一次事故、死亡在三人以上,或损失在一万元以上,都属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涵义是什么,寥寥数语,该书的记事范围、取材原则,交待得很清楚。又如不少志书在人物志或篇章中具体记述各类人物的收录情况,记述人物选录标准及记述原则等,不用读者揣摸。在概述中注意交代此类有关问题,它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志书这种交代特殊事物的编例,说明某些事物的特定涵义、对特殊事物的某些方面作特殊处理的编纂体例,在古代的方志中常见。例如,明叶良佩于嘉靖十九年(1540)纂修的《太平县志》计有外志、杂志等6门。第五门外志,叙曰:“外志何?进之内则赘,故外之,是故與地之外古迹也,宅墓也;食货之外寺院田土也;职官之外寄使也;人物之外仙释也。总之,作外志第五。”第六门杂志,叙曰:“杂志何?志欲受而无门类可附,故括而终焉,作杂志第六。”古迹、宅墓、寺院、田土、寄使、仙释等项内容,归于外志载记,與地、食货、职官、人物、外志以外的内容,归于杂志记载。这种编例,清代方志更多。它的特点是提纲挈领,开宗明义,把记述范围、取材原则、起止年限、编纂要旨等问题简要点明,让读者了然于心。传统方志中这些良好的编例,值得我们当代修志予以继承。

还需要提及,近年不少新编的志书层层设置概述,不但全志设,各专志或卷、篇、章设,甚至节也设,目也设,主笔者不讲一定的义例、章法,随意论述,这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除全书的概述外,分篇、章、节,卷、章、节三級篇目的志书,或分专志、篇、章、节,卷、篇、章、节四级篇目的志书,不能层层设概述,以避繁琐,以归致用。概述的设置可以灵活运用,以需要为原则。某一专志、篇、章、节或卷、篇、章、节需要有概述则设,不需要者则不宜设。切

忌把概述作为一种体例,一种形式。

二、大事入志宏观把握问题

对大事入志,重要的是把握好何谓大事的宏观认识问题。不同的历史时期,大事的取舍标准不同,司马光撰写《资治通鉴》,“专取有关国家兴衰,系生民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他是以与国家的兴盛衰亡相关的、与国计民生相联的及能彰善惩恶的内容作为大事录入的标准。宋代徐无觉注《新五代史》的标准则为:“大事则书,复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由于时代的发展变化,古人所提出的大事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合我们今天修志,但对我们还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首轮修志,各种志书所列的大事,多包含一地的演变、政权的更替、主要团体的建立、主要机构的撤并、重要会议的召开、重要法令与文告的颁行、政治运动的开展、重大政治事件、重要战事、重要工程项目的建设、重要科技成果、创新的事物、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所定的大事标准比古人宽泛得多。但是,任何大事都是相对的。同一件事,在县为大事,在省、市不一定为大事;或在此县为大事,在彼县不一定为大事;在同一省、市、县相同类型之事,初发者为大事,继发者则不一定为大事等等。因此在具体编写时,要因地而异,按本地特点来确定大事的范围,解決宏观认识的问题。一般来说,涉及全境、全局性的,在当时影响较大,且能传之久远的事件则为大事,应予收录;相反,则不宜收录。据笔者所见,从宏观认识角度看,对大事入志主要有如下几个共性问题:

(一)把始见的普通事物列为大事,粗细毕收。主要有始见的机构设置、新制度的推行、历史上未有过的事物等,不分其大小及作用与影响,凡始见事物均予收录。如一些县(市)志,具体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市)新设立各类直属机构,有的记至乡镇设立人民法庭、林业管理场站、乡村民事调解组织、乡村间建立的林业联防管理制度等,只要属历史上未有过事物,认为属开创性之事,均尽量收录。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文明进程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推进,新生事物、进步的事物必定不断出现。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新的事物设置新的管理机构、改进管理形式、推行新的管理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作为方志记载的大事,要真正选取重大之事记载,不能不加区别,凡是新生事物都记载。

(二)统一收录范围,同类事物统一划线,不分轻重,不分性质,不分始发与继发,均列为大事入志。主要有各主要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获科研成果、技术发明创造奖等。如具体记述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记述地市或省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技术发明创造奖等。表面看记事是统一了等级,统一了收录范围,同类事物统一划线,如都为同级机构领导人、同一范围及相同级别奖励,但其性质与实际作用是远远不同的。如党委和政府,其施政方式及作用与人大和政协不同,不要说正副职领导人都记,就是正职的领导人也不宜悉数记载,只要记述该地何时始设置该机构便可以了,至于党委和政府等机构的正职及副职领导人,在有关党政等机构中记载即可,不宜录入大事记中;科研成果、技术创造发明奖等,在某些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几乎每年都有,且硕果累累,不能同级的都记也只能选录个别与发展本地经济有直接关系并影响较大或久远者记载。把同一级别、同一范围的普通的事物都列为大事,事事大事,其结果变成了事事都不是大事了。

(三)不分地区差别,划定相同的级别标准,同类事物尽列为大事收录。主要有各级领导人视察、体育竞赛获奖、各类人员荣誉称号等。有的地方省级以上领导人到本地考察视察不多,获得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寥寥无几,当地政府重视以及大力宣传,在某一短暂的时间内,他们在一地有一定或较大的影响,列为大事记载并无不妥。进一步推敲,以职务的大小、级别的高低作为大事标准是不妥当的。具体说,只是一般性的考察视察,并无什么建树,在大事记中是不值得记载的。相反,只要他(们)在一地有所建树,如决策在一地办成某一实业,拉动了一方经济;或是在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上有很好的举措,在一个地方留下深远的影响等,就是职务不高也要记载。

(四)不注意选材角度,具体记入事情实施过程的一般性内容,把某些动态性的普通内容列为大事记载。主要有全国性或较大区域性的重大政治运动、政治事件、制度变革等内容。按一般记事原则,此类制度变革的大事以记述其在一地何时发生,何时结束,结果如何便行了,其他则不宜展开。

(五)突破大事记一事一记,综合记事,综合记某些行业或事物全年的情况。主要有记述年度工农业生产总值、粮食增长量、财政税收増长量、国民收入水平、人均收入等综合性的数据,说某年比某年份增加了多少、増加多少倍、増长率为多少等,把应该属于各专志或篇章记述的内容归入大事记中。应该说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水平、人均收入等虽然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指标,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有一定的发展速度,在某一时段里是逐年渐进发展的,不能在某一个时辰或某一年份成倍成十倍增长,把它们记载成某年份的大事实在牵强。

由于大事记的选录范围,强调了无不备载的特点;记事原则,强调了综合古今,详今略古;编写体例,强调了纵向记述,弥补其他专志或篇章横向叙述的不足;地位作用,强调了要反映一地历史发展变化的基本历程,要体现全志的主要脉络,为全志之经等,大事记内容丰富,分量也越来越重。再加上是当代人记当代事、熟悉当代的资料,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内容特别全面、具体,举凡自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民情、风俗,无不备载。一般县(市)志,大事记多在五六万字或七八万字之间,市志、省志大事记的篇幅则更大。如:“《西安市教育志》大事记共25.9万字,而中学教育篇仅2.6万字,高等教育篇仅1.7万字、幼儿、小学、成人、师范等篇的篇幅分别为0.57万字、3.1万字、1.7万字、0.7万字,作为志的主体部分、重要部分的这6篇共10.37万字,还不及大事记篇幅一半。''瘦,就更典型了。该志录入的大事,最多的年份为88件,可见其选录大事之详。”[1]地方志为传世之作,选录的大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大事,除注意按地方志编写体例的一般原则确定选录标准外,看来还得增加一点历史的观点,以历史的眼光去考察所选录的大事,看其是否经得住时间的检验,尤其须慎选那些当地人也并不熟悉,无论把它放在何种环境也看不到其作用与影响的“大事”。笔者平时参与各种志稿评审会,常听到看到有些人提出志稿中某某年份都只有一件大事、应该增加记述内容的意见。就某一地区而言,大事不一定年年都有,有的是数年才有一件真正的大事,有的一年有数件真正的大事,编写大事记的同志不能受形式制约,强拉硬排,为了年年都列有大事,人为地去搞大事。

三、政绩入志问题

首轮修志,一些同志主张记述政绩,在志书中设立政绩专篇或专章。他们认为重大政绩的记述可以按下列几种方式操作:一是按政绩类目记述,可大体分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干部建设、廉政建设、人民生活、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等项;二是按历史时期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划分为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开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78年底以后);三是按历届政府记述,可选择各届政府任期内若干较突出政绩入志。

首先,政绩并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各项事业,还包含着自然界,包含着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结果,如山川、河流、湖泊、滩涂、土壤的改造与利用,环境污染的净化,植被、气候的改变等,这些内容在志书中是一个相互作用与联系的有机整体,各自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的属性具体地反映出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确实也是重要的政绩,如果设专篇或专志记述政绩,按照持政绩入志论观点的同志的记述方法,不管是类目记述法、历史时期记述法,还是按历届政府记述法,主要记述的都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事业,基本丢弃了自然界的情况。即使是人类社会的情况,也只能是选择若干最显著者入志,大有挂一漏万之弊,远远未能全面反映政绩。冠之以政绩之名,却不能全面完整地记述政绩,以极少部分业绩替代整体、替代全貌,实际上是以偏概全,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修志的大忌。其次,以政绩立目,所记述的事物,依“政绩”一词的内涵与外延,只许记成功,不许记失败;只许记成绩,不许记存在问题;只许记优势,不许记劣势;只许记长处,不许记短处等等。这样立目,一些失误或错误计划、规划、决策、活动、运动等内容无法收入,不符合志书要客观地、全面地记载事物的宗旨,还落人以曲笔的口实,以为志书是只歌功颂德,不记载失误这也是志书门目标题的大忌,要切实予以纠正的。第三,无论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党的领导都起关键作用,把各项业绩全部归为政权机构显然不妥,与事实不符。那么是否在中国共产党志中再列政绩呢?若列,记述什么?若不列,为何不在政党中列而在政权中列呢?可见,专设政绩志于例不妥,不符合实际。第四,志书最基本的体例特征是横排竖写,政权机构主要是记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主要政务(施政方式),按项目顺序记述,而政绩是各项事业的成就,反映的是各项事业发展变化情况,这些已经按照志书横排门类的体例分别在各门类中系统记述了,又抽出来在政权中综合记载,破坏了志书分类要合理、归属要得当的结构原则,改变了志书事以类从、依类系事的记述方法,不符合志体,与志书体例的科学性相悖。第五,提炼各篇或各专志中的主要内容另立政绩篇或政绩志,不管记述的方法如何,选录的都是各专篇专志的主要内容,在记述笔法上虽然可以有侧重、详略,但还是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有的还易形成差错,顾此失彼。第六,地方志记载一地各类事物,是形成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可以对其中某些事物再进行对比研究。如一地经济的盛衰与人口的迁移关系的规律,生态植被环境与旱涝的频率及程度等,均可以在志书记述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再进行对比研究,探寻其特点和规律。做这样的对比研究,已经超出地方志记事的基本要求与规则了。提倡设政绩篇或政绩志基本也属于对基本资料再作对比研究的范畴,是不足取的。

四、不注引录书目问题

撰著引录的内容,尤其是重要的引录,一般皆注引录书目,标明资料出处,以示依据,以示传信,以便后人研究,自古皆然。但新地方志编修,一些同志却主张资料不注出处,引录的文献不注书目。20世纪70年代始编修的新志,凡例中多有这方面的条文。如《临桂县志·凡例》:“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县内外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各种史籍文献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和知情人士提供的材料,经核实后录用,一般不注明出处。”[2]《苏州市志凡例》:“本志资料来源于各有关部门的档案、报刊杂志以及访问材料,一般不注明出处。”[3]地方志这种不注资料出处,不注引录书目的体例妥否?这是要依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是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的。

地方志与普通著述不同,其资料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地方档案材料。地方志一般为地方政府主持编修,地方行政长官任主修、经上一级政府审定。他们给修志工作以最大的便利,使修志者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档案材料,如公文档册、总结材料、统计报表、会议记录、各种信札等,这是个人撰著难以获得的资料。由于政府的档案材料不少为原始性的资料,加上地方志述而不作的特点,资料基本能保持其原始性,且由官方审定和公布,其可靠程度远比普通著述高。二是实地调查、采访、测绘所得资料。这些资料多是由本地人记述本地事、时间相距不远,境域范围为本地,占有“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4]的优势;调查采访资料,多属于耳闻目睹之事,由当事人直接提供,为第一手材料,其真实程度更高,参考价值更大。上述资料均为信而有征的材料,不注资料出处,不注引录的案卷目录,对材料的征信并无多大影响。另外,地方志采录的资料广博,涉及百科,记事须简约,征信的资料不注出处,也符合简约的要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编地方志对征信的资料不注调查出处,不注案卷目录,应该允许,应视为符合实际。

然而,地方志除当代的资料以外,还录入不少历史资料。历史资料的使用,不具备当代资料征信的特点,需作考证、辨伪、鉴裁、正误等。新编方志引录历史资料尤其是重要的内容,标注引录书目,标明资料出处,既令人信服,又方便后人研究。从这个角度说,新编方志使用历史资料的原则及体例与普通著述相同。如不注意这些特点,将历史的资料与当代的资料按同一原则及体例处理,一概不注引录书目,不标明资料出处,有些事情则无法交代清楚,导致记事不清。例如《藤县志·建置》载:“隋平陈废永平郡。开皇十年(590)置石州。十二年改名藤州,”注释引用历史资料:“《隋书地理志》不载置石州,载平陈都废置藤州。据《與地纪胜》卷一百九《元和郡县志阙卷佚文》卷三补。《元和郡县图志阙卷遗文校勘记》按:'石州置于梁……石州非始于隋,平陈后改石州为藤州耳,并录存疑。同治志载'开皇三年583)平陈置藤州,《隋书高祖纪》开皇九年(589)平陈,从《隋书》。”上例如不注录资料出处,石州及藤州废置的情况就无法交代清楚。可见,引录历史的资料与当代的资料是不同的,引录历史的资料一概不注引录书目,不标资料出处是不妥的。其实,引录历史资料,尤其是重要的引录,部分新编志书还是注意标注引录的书目,标明资料出处的。尽管新编《临桂县志》《苏州市志》凡例中明确规定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但两书对重要的历史资料还是注意注录出处的。如《临桂县志》第28篇《文化》记载石门崴塞墙有“据南寨门同治元年(1862)的《修寨路碑》记载,太平军曾攻此寨,……清《临桂县志》以为,这里曾为'石鹤道人修真处”。[5]《苏州市志》第三卷《自然环境》中的《苏州市历史地震表》《外地波及苏州之历史地震表》,分别设文献记载与文献纪要两个栏目,标注引录书目,注明资料出处,该志有的地方注录更详,引录历史资料,几乎每事均有所据。如“东晋咸和二年(327)苏竣叛乱,兵掠苏城。”(民国《吴县志兵防》)百姓由于战乱。“因以饥懂死者甚众,三吴户口减半”(《魏书》卷97)。南朝梁武帝末年(548),侯景之乱,苏州人民倍受劫掠杀戮(民国《吴县志兵防》),加上早蝗虫害,百姓流离失所,“死者蔽野”(《资治通鉴梁纪十九简文帝大宝元年》)。经此长达二百余年连绵不断的战乱,富庶的三吴地区出现“千里绝烟,人迹罕见”的萧条景象(《南史侯景传》)。可见,注明资料出处不但资料信而有征,志书的可靠性、可信度及价值量增大,还方便读者考证研究。有许多史料并非是独有的,尤其是对同一历史事件诸说并存的史料,注录资料出处,可见编者取材之道、鉴裁之功,更方便后人研究。注明历史资料出处,这也是普通著述的通例,是新方志对传统体例的继承。《藤县志》总纂时,笔者也考虑到当代资料与历史资料的不同特点,按不同的原则处理,并在《凡例》中注明“本志所引历史文献、一般直译为现代汉语;民国以前文献和民国以后书籍报刊资料均注出处,其余口碑、档案等资料不注出处”。

五、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混用问题

新编地方志的历史纪年,民国以前朝代一般用年号纪年,各种新编志书的凡例多有此项规定。如《北流县志凡例》:“清代及其以前朝代,以朝代年号纪年沿用汉字,如乾隆十一年后面加括号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18,月日如系农历沿用汉字。”《鹿寨县志凡例》:“本志纪年,清前冠朝代年号,用汉字;民国后用阿拉伯数字。民国前纪年,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志书如按《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一般没有朝代纪年与公元纪年混用问题,也不会出现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混用。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混用,主要是按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国共产党组织史史料编写关于民国纪年的使用方法。民国时期的记事,凡记述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军队、群众团体的活动与革命人物的活动用公元纪年。有的地方在地方志编写行文规定中作专门规定,有的在志书《凡例》中作具体规定。如“记述党史、新民主主义革命史用公元纪年表述”“民国时期,除记述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军队和群众团体的活动用公元纪年外,其余均用民国纪年”“有的志书《凡例》未作规定。但记述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军队、团体的活动与革命人物的活动均用公元纪年。可见,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混用主要是属于此类情况。

如何对待纪年,尤其是两个政权并存、交替、改朝换代的时候,使用哪一种年号纪年,有作者的政治倾向、立场观点问题。因此,历来的史籍及各种书籍的撰著者,对待纪年都是极其慎重的。以清初为例,李自成的大顺政权年号永昌,张献忠大西政权年号大顺,南明福王朱由崧年号弘光,桂王朱由榔年号永历等,历史上记载他们的政权以及这些人物的活动时,都是兼记他们的年号的。使用年号的规例,历史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尊王之义,今古不移”。当代新编地方志,如何对待纪年,主要是遵循约定俗成之例、尊重历史的习惯。尤其是民国年间,国共两党均共同使用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共产党政权并没有另定年号,早期共产党政权区域内的货币,即各解放区建立共产党政权的地区所发行的货币也使用民国纪年。如东北解放区华中银行1945年发行的100元纸币,印制时间标为“中华民国34年”;又如东北解放区关东银行1948年发行的5元纸币,印制时间标为“中华民国37年”。这些货币在解放区一直通行,直至1948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开始发行人民币后,才陆续回收原解放区发行的货币。

规定新编地方志民国时期的纪年,凡记述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军队、群众团体的活动与革命人物的活动用公元纪年,表面看是可以的,但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及革命人物的活动涉及到各个行业、各个方面,尤其是人物的活动更为广泛。在特定的历史年代,部分人物的立场介于两党之间,也有的经历了从这一党转变到另一党的反复,以人物的身份定纪年方法,易使纪年复杂化,形成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混用、紊乱无章的格局,不宜倡导。如《东兰县志》记载苏维埃政权:19362月,在西山恢复建立东兰县革命委员会,1937127日东兰县革命委员会改为东兰县抗日救国分会。同年615日,恢复革命委员会。民国28年春,东兰县草命委员会停止办公。1947年冬,中共右江地委在以东兰为主(包括万岗、风山)的西山地区成立西山县,设西山县革命委员会。”该书《凡例》对历史纪年规定“解放前,除《革命斗争纪略》和《人物编》的《革命英烈》章采用公元纪年外,其余的用旧纪年(一节内首次出现时夹注公元纪年)”。苏维埃政权在《党政群团》编,不在《凡例》所列的编章,采用公元纪年,属自我违例。另外,同一段文字中,前后为公元纪年,中间“民国28年春”为民国纪年,虽然仔细读志可知道,民国28年春东兰县革命委员会己停止办公,革命政权不复存在,故书中用民国纪年,其余为记述革命政权,故用公元纪年,这里有编者的匠心。但在同一段文字中如此纪年,不管怎么说也是不妥的。有的志书,同一类型人物的传记、传略,有的用民国纪年,有的用公元纪年就更无规则可言了。如《百色市志》黄炳煊传略:“字文蔚,永乐区站街人。清科举拔贡。1914年在广东省民政厅任职,后任广东省恩威县县长、1923年任广西省四集团军十五军政治部长、省府咨议等职。1942年任百色县临时参议长。”紧接着杨煊传略:“百色镇人,清拔贡,曾任西林县长,民国18年(1929年)任百色县长,后任广西省政府秘书长等职。”两人均在清代获得科举功名,民国时期任县长等地方官职,黄炳煊传略用公元纪年,杨煊传略采用民国纪年。除上述情况外,民国时期纪年,有的志书大事记用公元纪年,其余概述、专志、人物、杂记等采用民国纪年;有的志书人物用公元纪年,大事记、概述、专志、杂记等用民国纪年;有的志书大事记、人物用公元纪年,其余的用民国纪年等,均属纪年不规范。有的志书,《凡例》规定民国时期用民国纪年,同时又规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用公元纪年,稍有历史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这两时期有交又,对同一时期规定用民国纪年,实际上又用公元纪年,亦属纪年使用不规范。地方志记述一地自然及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一个整体,不是很特殊的情况,全书纪年宜统一,以体现全书的整体性。记述中国共产党党史、组织史及新民主主义革命史,采用公元纪年而不用民国纪年,应该说立意是好的。但是在地方志中,记述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其活动,只是志书的一部分,它不是专门的党史、组织史,为了体现全书编例的严谨性,突出全书的整体性,笔者认为在地方志中还是统一用民国纪年为妥,不要两种方式掺杂并用。另外,个别志书还存在公元纪年和旧纪年(含民国、清代及其以前各个朝代)混用等问题,这虽然也容易更正,但其所涉及的面广量大,稍有疏忽则易形成疏漏,也须规范统一。

(本文原载《中国地方志》2007年第1期)

本文由廖盛春先生授权在“新越绝书”微信平台发布。


注释:

[1]蒙荫昭:《编写教育志〈大事记〉应注意的问题——兼谈〈西安市教育志·大事记〉》
[2]临桂县志编委会编:《临桂县志》,方志出版社1996年版。
[3]苏州市地方志编委会编:《苏州市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章学诚:《章氏遗书··方志略例·修志十议》,第140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5]临桂县志编委会编:《临桂县志》,第724页,方志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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