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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白岩桥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瑞安市白岩桥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白岩桥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白岩村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规划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界定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白岩桥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白岩桥村经济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 旧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旧村改造和原宅基地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白岩桥旧村改造共分五个团块(具体见规划设计):A—1、A—3为第一团块,东至自路街,南至隆山路,西靠商城大道,北至酒厂组团(白鹤路)。A—2、A—4为第二团块,东至心河街,南至隆山路,西至自路街,北至白鹤路。B—1为第三团块,东靠根坛路,南靠隆山路,西至心河街,北至白鹤路。C—1、C—2为第四团块,东至心河街,南至白鹤路,西至自路街,北至塘河南路。D—1、D—2为第五团块,东至根坛路,南至白鹤路,西至心河街,北至塘河南路,并实行分期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 本次拆迁原则上采用团块内切块安置方式。确因本团块内安置房源不足的,则实行异地安置或在本改造范围内其他团块上安置。
第六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安置形式。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限制选择的补偿形式除外。
第七条 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的金额应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选择确定。
二、货币补偿款支付方式: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将原房腾空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予以支付。
第八条 产权调换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 其他补偿补助
一、临时安置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由拆迁人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平方米每月5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超过协议规定二年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其临时安置费增加到每平方米每月10元,支付至安置后的4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100m2的,搬家补助费每户600元,100 m2以上不足200 m2的,搬家补助费每户700元;200 m2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迁往安置用房时,按上述规定再次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三、有线电视和电话迁移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迁移,拆迁人负责发放一次性迁移费,有线电视和电话分别按每门80元和108元予以补偿。
第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异地安置地点:安阳新区白岩桥的东团块返回地上,具体见规划设计定位图。异地安置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新房定位顺序的确定:
一、新房定位顺序原则上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房腾空和缴交房款时间先后综合评分确定。
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签订协议30分,原房腾空40分,缴交房款30分。
(一)签订协议得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得30分。逾期签订协议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以扣完30分为限。
(二)原房腾空得分:在规定期限内房屋腾空完毕得40分。逾期腾空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以扣完40分为限。
(三)交纳房款得分30分,按指挥部通知规定的期限,按时交足房款者得满分。逾期交款,每逾期一天扣5分,扣完为止。
(四)凡在新房定位后尚未交足房款的拆迁户,待交足房款后再行定位。
(五)住宅房安置切块房源定位情况详见新房建成后的切块图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款的交款办法:根据房屋的建设进度由指挥部决定分期缴交房款时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人要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要按规定的期限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组织实施统一拆除。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的建筑材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应切实全面地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腾空搬迁,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属证书原件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向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新房建成后被拆迁人凭拆迁协议书、发票和有关批准文件,分别向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申领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八条 鉴于旧村改造的实际,拆迁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经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经2009年5月18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区旧城改造,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建设“宜居忠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切实推进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拆迁、分片实施、维护稳定的原则对城区旧城逐步进行改造。

  二、改造对象及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忠县县城总体规划,按照县建委城区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分片实施;重点是房屋安全隐患较突出的忠州镇州屏片区区域。

  三、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一)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评估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县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指导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机构。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城区旧城改造拆迁区域内的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货币补偿
  1.拆迁人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款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2.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拆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设以下两项奖励:
  (1)按时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50 m2内的,每户奖励2万元;50(含)-100 m2的,每户奖励2.5万元;100 m2(含)以上的,每户奖励3万元。
  (2)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提前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拆迁人按住房50元/户?日;经营性门面10元/ m2?日;其他非住房5元/ m2?日的标准奖励。
  享受提前搬迁奖的,同时享受按时搬迁奖。
  (二)产权调换
  1.住房
  (1)安置住房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实行不补差价的方式补偿安置。
  (2)安置房位置:原则上在城区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安置。
  (3)安置房结构:框架结构
  (4)选房办法:
  被拆迁人按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采取“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即先签协议、先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楼层和房号。如遇多个被拆迁人同时签订协议并选择同一房号的,按抓阄的形式选择决定。
  (5)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拆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设以下两项奖励:
  ①按时搬迁奖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0 元/m2予以奖励。
  ②提前搬迁奖
  奖励原则: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按搬迁提前天数分段奖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拆迁人按提前的时间和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分别给予不同比例安置房面积的奖励。
  在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完成搬迁,同时被拆迁房屋为砖混及以上结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30%予以奖励,砖木结构的按28%予以奖励,其他结构的按25%予以奖励。
  在20日-30日以内(含)完成搬迁,同时被拆迁房屋为砖混及以上结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25%予以奖励,砖木结构的按23%予以奖励,其他结构的按20%予以奖励。
  在30日以后到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完成的,被拆迁房屋为砖混及以上结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20%予以奖励,砖木结构的按18%予以奖励,其他结构的按15%予以奖励。
  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而未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享受提前搬迁奖的,同时享受按时搬迁奖。
  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提前搬迁奖励面积。
  2.非住房
  (1)临街门面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实行不补差价的方式补偿安置。
  (2)办公、业务、生产用房等其它非住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拆房屋价格与安置房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补偿安置。
  (3)奖励办法
  ①按时搬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0 元/m2予以奖励。
  ②提前搬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拆迁人按经营性门面10元/ m2日,办公、业务、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房5元/ m2日的标准予以奖励。
  享受提前搬迁奖的,同时享受按时搬迁奖。
  3.安置房公摊面积的处理
  安置房公摊系数以15%为限,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不承担任何费用。
  4.安置面积与选房面积差异部分分段计算,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结算
  (1)选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下浮20%的标准与拆迁人结算;
  (2)选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在10-20?(含)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与拆迁人结算;
  (3)选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20?以外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给拆迁人;
  (4)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乘以差异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住房按500元/户?次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发两次。非住房按20元/ m2?次执行。
  2.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500元/户?月的标准发给。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或投亲靠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据实结算,从安置房验收合格备案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接房之日起,拆迁人再支付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于被拆迁人对安置房的装饰装修。
  3.非住宅经济损失补助费:每过渡一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4‰进行计算。
  (四)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补偿
  被拆迁房屋内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设施,由拆迁人据实登记,被拆迁人到相关部门报停。实行产权调换的,回迁时由拆迁人按登记项目恢复功能,被拆迁房屋无此设施的,初装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
  (五)安置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第6条的规定由被拆迁人缴纳。
  (六)被拆迁房屋属违章建筑的,依法按以下办理
  1.违章建筑不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2.违章建筑残值归拆迁人的,由拆迁人按如下标准收购:砖混及以上结构的200元/m2;其他结构的15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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