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刘×国诉刘××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国诉刘××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2-05-18 16:59:0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洛民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女。

原审被告:刘×仙,女。

原审被告:刘×西,男。

原审被告:刘×站,女。

原审被告:刘×三,男。

上诉人刘×国与被上诉人刘××、符××,原审被告刘×仙、刘×西、刘×站、刘×三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国,被上诉人符××及其与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刘×仙、刘×站、刘×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符××夫妇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的五个被告。自2004年起,被告刘×国每月承担二原告赡养费100元(2010年8月至今未付),被告刘×仙、刘×站每月各承担赡养费50元,被告刘×三自2006年结婚后每月承担二原告赡养费100元,被告刘×西没有支付赡养费。原告刘××、符××夫妇家住涧西区符家屯东街14号,有上房三间,临街为上下二层楼房。1997年底,刘×国将原告的三间上房拆掉,在原地基上又自己出资新盖三层楼房,二原告住一楼。20O5年,被告刘×三将临街的上下二层楼房拆掉,又自己出资新盖四层楼房。被告刘×西于1997年11月从原告处搬出在其他地方另住。被告刘×仙、刘×战出嫁后在他处居住。2010年12月12日,原告刘××因患急性丘脑梗死、糖尿病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3514.69元。刘××为治疗其脑梗及糖尿病等疾病,向其他医疗机构购药,向法庭提供有效医药费票据为4180元。被告符××患陈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抑郁症,向法庭提供有效医药费票据为45O3元。二原告的医疗费共计为12197.69元。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原告及其代理人表示,其每月的赡养费可以降低一些,要求被告刘×国、刘×三每月承担2O0元,被告刘×西、刘×仙、刘惠战每月承担100元,因刘×国、刘×三在家中居住,且占用了原告的宅基进行建房,故刘×国、刘×三承担的赡养费应比其他人多一些。关于医疗费的承担也应按此比例划分。被告刘×西、刘×战、刘×三对原告要求的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数额均表示同意,但被告刘×国、刘×仙表示不能接受,刘×国要求原告必须先将家中的房产问题解决了,自己才能承担其赡养费和医疗费。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原审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二原告将五被告抚养成人,本应得到五被告的赡养和孝敬,以安享晚年,然而,被告却不能较好地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致使二原告在年老而又体弱多病之时,状诉要求五个被告支付其赡养费和医疗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赡养费的数额偏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和护理。本案五被告应当承担二原告因患病就医所花的相关医疗费用,但原告提交的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药票据及洛阳百家好一生医药健康城出具的购药票据因没有购药人姓名,对该票据不予采纳。被告刘×国辩称其在原告解决了家庭房产问题之后,方可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五被告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的数额,原约定数额偏低,应予提高,鉴于被告刘×国、刘×三在家居住及占用原告的宅基建房,该二人承担的数额应适当高于其他被告,即刘×国、刘×三每月各承担二原告赡养费200元,刘×仙、刘×西、刘×战每月各承担100元。二原告的医疗费12197.69元,刘×国、刘×三各承担七分之二(即3485.O 5元),刘×仙、刘×西、刘惠战各承担七分之一(即1742.53元)。被告刘×仙、刘×战、刘×三在原告刘××住院期间支付的80O元、600元、20O0元医疗费应从其承担的数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刘×国、刘×三每月各支付原告刘××、符××赡养费200元,被告刘×仙、刘×西、刘×战每月各支付刘××、符××赡养费10O元。自判决生效的当月开始履行,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当月赡养费。二、被告刘×国、刘×三各支付原告刘××、符××医疗费3485.05元,被告刘×仙、刘×西、刘×战各支付刘××、符××医疗费1742.53元。因刘×仙、刘×战、刘×三已先行支付了800元、600元、20O0元,故刘×仙、刘×战、刘×三应分别再支付942.53元、1142.53元、1485.O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仙、刘×西、刘×国、刘×战、刘×三各承担20元。

刘×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对支付医药费与实际产生费用有异议。(原诉状医药费为玖仟陆百元,现在判决书上为壹万两仟壹佰玖拾柒元陆角玖分)。2、赡养费过高,与洛阳市生活标准不符。被上诉人有低保收入,还有四层楼房的房租收入。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8月24日签订的建房协议,只因被上诉人不履行协议条款而产生的经济纠纷。我认为被上诉人违反协议在先。4、被上诉人以前身体很好,就因2010年7月建房累病,且此房是他人出资合伙建造,所以上诉人不同意承担被上诉人的医疗费。请求判令:变更医药费和赡养费比例,采纳上诉人一审答辩时的理由。

刘××、符××答辩称:原审判决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应支持。

刘×仙述称:家事让他们一起说下吧,万事都有原因。

刘×站述称:我没有意见。

刘×三述称:没有意见。

二审期间,刘×国提交协议一份,拟证明是刘××违反协议在先才出现的赡养纠纷;另提交两份证人证言,拟证明刘××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等。刘××、符××质证后认为,这份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无论协议怎么约定都不能免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刘××提供的地,人家出资建房,租金不是我们收的。我们代收后给人家等。刘×仙质证后认为,签订协议时我不在场,我相信他们说得都有道理。协议的真实性我敢说。我母亲代收的房租,去向不清楚等。刘×站质证后认为,我对此事不清楚。我父亲说是他违心签订的协议。刘×三质证后认为,此协议与赡养纠纷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年老、患病时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刘×国上诉称与父母因建房存在矛盾导致本案纠纷,此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另,刘××、符××一审期间就医疗费部分的诉求已进行了变更。故刘×国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娜

                                             代 审 判 员  吴爱霞

                                             代 审 判 员  董  艳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茂兵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赡养的法律概念以及相关纠纷解决方法
赡养(2014)鄂宜昌民一终字第00389号今后的医疗费
如何确定赡养费的起算点
案例:因与父母难相处,女儿起诉要求父母搬出自己房屋
无讼案例|高世利与高世军、高小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法院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