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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房产改革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房产改革

我国房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不成功的。我国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决定我国的住房制度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住房、医疗、教育不能全部商业化。这些是有关人民安生立命的基础,他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特点,体现我国国家财产属于人民的必然要求,是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财产私有制度的本质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及全国人民共有。对于农村农民住房国家依据其所有制形式,规定集体内农民可以每家无偿申请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国有土地却没有体现全民共有的性质,完全将城市居民的住房推向市场。人民无法从自己所有的土地财产中享受最基本的权利。国家在处分国有土地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该保障城市居民每户一套保障房,这是人民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与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之间的社会公平。

我国在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从总体上看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保障性住房是享有物权的房产,其申请范围有限,它保障的低收入人群房产的所有权问题而不是居住权问题。从物权法角度看,政府将人民的共同财产处理给人民中的部分人群,这是违法的,所有城市居民(农民本身有宅基地建房除外)都有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权利。我国保障性住房同时也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处理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所以,政府要发展保障性住房要么所有城市居民都可以申请要么就不要推出保障性住房,政府解决的是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而不是保障其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所以廉租房才是我国政府现阶段需要大力推广的房屋改革。

我国政府要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就是参考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城市居民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对于那些富裕的人群,他们可以再去购买商品房改善生活,政府对居民改善生活的住房应该推向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特殊的城市化过程,与之相配套的就是要对我国城市人口进行整体规划,在特殊时期不能取消城市居民户籍。不然,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流动是无序的,沿海城市、大城市人口会越来越多,住房的刚性需求使政府无法满足本城市居民的保障性住房要求,同时每年的保障性住房计划多没法制定。(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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