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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与环评审批下煤化工项目如何应对?


摘要

2013年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有1700多项,到2015年已经减少1/3,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总结煤化工项目核准和环评审批仍涉及的主要事项如附表1所示。


一、审批级别


在审批级别方面,虽然火电站、新建乙烯项目等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但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相应规模的煤化工项目仍由环保部审批。即相应规模的煤化工项目审批级别并没有下放。


二、核准审批要求


在下放核准审批权限之前,附表1中所列规划选址、环评、节能评估等12事项均需要前置审批,核准审批权限下放后,现代煤化工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仍需作为前置条件。除国土部已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外,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评价等其他8个事项将实行并联审批,工作重心从前置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三、环评审批要求


环评仍是现代煤化工项目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即核准之前必须取得环评批复。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和相关协议等已不作为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仍是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即环评上报审批之前必须取得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批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原料煤供应协议、危废固废接收处置协议等仍是必需的附件资料。


同时,水资源问题、结晶盐问题、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清洁生产水平等都是环评审批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企业必须直面解决的问题。


四、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事前审批事项大幅缩减,这极大程度减少了企业核准审批的负担,同时要看到的是,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强,“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


结合近期环保部就煤化工项目的审批情况和环境管理等文件要求,煤化工项目环保审批要求没有放松,企业也需及时调整环保战略,强化环保意识,避免投资失败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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