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的4个规则 (涉5个法院和2个仲裁委) | 劳动法行天下
前几天,一名律师让我看一份某地级市的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说已经生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15日内都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8万余元,但市一级仲裁委对应着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仲裁委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又还是三个地方,对应着三个基层人民法院!他想问劳动者是向以上四个人民法院之一还是每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都可以?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我梳理了一下规则,还真不是一两句话能说的清楚的,居然涉及到2个仲裁委和5个法院。下面来介绍一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管辖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择一,同时申请时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规则: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择一,双方都起诉时先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就劳动仲裁的管辖作出约定,则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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