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行天下 ldfxtx
案例一:
一、值班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值班分为几种类型,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值班,处理方式可能不一样。
如按照值班内容与员工本质工作的关联程度可以将值班分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区分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又可以分为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值班和值班期间不可以休息的值班。
二、值班与加班
值班与加班都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提供劳动,不同的是值班与加班的目的以及劳动强度不同。加班的目的是大部分生产需要,而值班主要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更主要的不同是值班的劳动强度要明显低于加班。
那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只要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属于值班而不是加班,发放了值班费(补贴)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就一律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观点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属于值班而不是加班,尽管没有发放值班费(补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仍不支持。
观点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属于值班而不是加班,如果没有发放值班费(补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支持值班费(补贴)。
观点四:值班与本职工作有关且值班期间不能休息的,认定为加班而不是值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北京、上海等地就是按照不同的值班情形做不同处理。对于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也不予支持;相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不可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观点五:对于特殊人员的劳动者做特殊处理。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就对区分值班和加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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