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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产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诉的标识包含了原告商标的主要核心文字,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在颜色、图形上与原告的近似,足以达到混淆误认的程度,一审判决被告奥双公司在味精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原告案涉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企业字号“奥双”及商品包装、装潢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余的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奥桑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之间存在复杂的参股控股关系,被告为达目的,设立多家公司,持续申请或受让了多个系列的商标,均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在案涉商标的使用上,侵权行为也十分明显,五个被告是有策划、有共谋、有规模实施一系列侵权行为,遂认定五个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定五个被告停止相应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连带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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