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匈奴列传》载:“其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这是匈奴人的婚姻习俗。这种风俗,应从匈奴人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社会特征去理解。
匈奴在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前三世纪),正是由原始氏族社会过渡到奴隶制社会,因此氏族社会的各种风俗习惯仍有许多遗留,这种烝母(虽不是生母)、报嫂的风俗,就是其中之一。
这是上古氏族外婚制的残留
在匈奴的社会中,氏族外婚制是流行的。氏族外婚制最初出现于对偶婚家族的历史时期。氏族外婚制规定,同一氏族的男女不准互相通婚,只有在本氏族之外才能寻找自己的配偶。这种婚姻关系,并不是个人对个人,而是氏族对氏族,即出嫁的男子(当时不是女子出嫁)是作为氏族的一个成员与妻方的氏族发生关系的。
匈奴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在家庭婚姻史上,与奴隶制相适应,已经发展到父系家长制家族的阶段。父系家长制家族是由对偶婚家族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家族的中间形态。因为去古未远,所以对偶婚家族时期所实行的氏族外婚制的习俗和观念仍在匈奴人中遗留。
这时在匈奴人的观念中,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仍是以氏族对氏族,而不是以个人对个人;女子嫁到夫家,她不仅是属于夫家,成为夫家中的一个家庭成员,同时也是属于夫家的氏族,成为夫家氏族中的一个氏族成员;如果夫死之后,妻若改嫁,其势不仅脱离夫家,而且也脱离夫家的氏族。为了把她们约束在本氏族之中,因此,除生母外,都由儿子或兄弟继承她们的婚姻关系,使她们不能脱离夫家的氏族共同体而单独采取个人行动。
刘恒
汉文帝时陪伴公主嫁往单于庭的中行说说:“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这正说明匈奴这种婚姻习俗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内容。
这是原始群婚的遗风
由于父系家长制家族是脱胎于对偶婚家族,而对偶婚又是从原始群婚发展而来的。故父死妻其后母及兄弟死尽妻其嫂的婚姻习俗,也正是原始群婚的一种遗风。
此外,从前三世纪开始,由于匈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社内部出现了私有牲畜的个体家庭的独立小经济,氏族公社逐步趋向解体。随着贫富家庭的分化愈来愈剧烈,个体家庭在社会中所起的经济作用也愈来愈超过了氏族的作用。这是约束寡母寡嫂的原来目的,也由原先出于古代遗风的观念而转变为带有保留一家一族的个体家庭的劳动人手和增强家庭或家族中生产力量的经济意义。
《汉书·匈奴传》载:汉平帝时,匈奴按照旧例遣使者至乌桓勒收税物,匈奴人民妇女欲贾贩者,皆随同前往。可见匈奴妇女在父系家长制家族的婚姻形态下,虽在家庭中具有自由的家族成员的身份,但在父权家长的支配下,需要参加生产或其他劳动。因此上述婚姻方面的遗风习俗所赖以凭借的历史条件(群婚、氏族)虽或已消灭或日趋动摇,但新的条件(家庭或家族)又起来代替并支持这种习俗。这就是匈奴人这种婚姻习俗长期保留的原因。
这是普遍存在北方游牧民族的一种婚姻制度
由于妻后母及妻兄弟之妻的结果,使得匈奴的一夫多妻现象更为普遍。在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举出匈奴人妻后母及妻兄弟之妻的具体事例。如成帝建始二年(前31年),呼韩邪单于死,其子雕陶莫皋继位为复株累单于,复妻其后母王昭君。又如宣帝地节二年(前68年),壶衍朐鞮单于死,其弟虚闾权渠单于立,以右大将女为大氏,而黜废前单于之妻颛渠阀氏。因为他另娶新欢,遗弃寡嫂,违反了妻兄弟之妻的习俗,故招致了颛渠阀氏之父左大且渠的怨恨。
妻后母不仅是一种婚姻习俗,同时也是一种婚姻制度,学术上一般称它为“收继婚”。收继婚制不仅匈奴人有,其他许多北方游牧民族也有,不过形式间或不同。
例如:在前二世纪前后游牧于今甘肃河西走廊一带而后来迁往今伊犁河流域的乌孙人,就有形式与匈奴不同的收继婚制及妻其嫂的习俗。
刘细君
据《汉书·西域传》载:汉先以细君公主妻乌孙王昆莫,昆莫年老,乃命其孙岑陬收继细君为妻;细君死后,汉复以解忧公主妻岑陬,岑陬死,他的叔父大禄之子翁归靡(岑陬之从兄弟)复妻解忧;翁归靡死,岑陬胡妇子泥靡(翁归靡之侄)又妻解忧。
从这里,可见乌孙的收继婚制及妻其嫂的习俗较之匈奴更为复杂:(1)不仅子可以妻其后母,而且孙亦得妻其后祖母;(2)祖父虽未死,孙亦得妻其后祖母;(3)叔父死,侄得妻其叔母;(4)兄弟死,得妻其嫂,从兄弟亦同。这种婚制及习俗带有更为原始的性质,与乌孙当时处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的历史阶段是相适应的。
在四世纪末兴起于大漠南北的柔然人,也有收继婚及妻其嫂的习俗。据《北史·后妃传》上载:神武(东魏帝高欢)娶柔然可汗阿那之女蠕蠕公主;及神武死,“文襄从蠕蠕国法烝公主,产一女”。文襄之妻蠕蠕公主既是仿照柔然的“国法”(妻后母的习惯法)行事,那么妻后母的习俗当然是在柔然社会流行。
又据《魏书·蠕蠕传》载:初,豆仑死,那盖为主,伏图(豆仑从兄弟)收纳豆仑之妻侯吕陵氏,生丑奴、阿那璎等六人。可见兄弟、甚至从兄弟妻其嫂的习俗,也是在柔然存在的。
在六世纪中叶兴起于大漠南北的突厥人也有收继婚制。据《北史·突厥传》及《通典·突厥》上载:隋义成公主曾先后为突厥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处罗弟颉利可汗之妻。这个婚例证明了突厥的婚姻习俗是长辈收继婚与平辈收继婚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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