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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长政发〔2004〕28号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三环线以内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禁燃区内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改造工作,全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处罚。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额定小时蒸发量4吨以下(含4吨燉小时)的燃煤锅炉2007年6月30日前一律改烧清洁燃料,由市环保部门提出分期分批改烧计划及期限,并组织实施。逾期不改烧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可依法按限期治理程序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06年底前改烧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改烧补助。
  四、禁燃区内现有燃煤设施单位在进行新、改、扩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对原有燃煤设施进行清洁燃料的改烧工作。
  五、禁燃区内原有燃煤设施未改烧之前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煤设施。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
  六、禁燃区二环线以内所有饮食服务行业的大小灶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二环线以外三环线以内所有饮食服务行业的大小灶,2005年6月30日前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三环线以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以下扬尘污染控制规定:
  (一)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采用不低于2米高的砌筑围挡,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装置和照明灯,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所有运输渣土、建材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将车轮清洗干净,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或超载运输;严禁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挡物外。
  (二)建筑物拆除施工时应进行喷淋除尘,并采取尘土防护措施,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拆迁工地的垃圾、渣土要在房屋设施拆除后及时清运完毕。环卫部门应定时清扫和清洗路面,保持路面洁净。
  (三)市政工程作业一律实行分段、封闭、快速施工,工程竣工后,余泥渣土和建筑材料必须迅速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要增加控制扬尘污染的标的内容和责任承诺,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对城区各类施工工地及其他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进行现场执法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渣土运输等其他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市城管部门决定。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九、本通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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