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8〕6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以及加强贫困群众
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以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08〕93号)要求,经市政府十四届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面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进一步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不得低于21%的工作要求,全省提出的参考标准为由162元提高到192元。参照其它地市的标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补差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全省人均补差水平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元的实施意见,我市人均补差水平由过去的87元提高到月人均107元,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物价补助。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统一工作部署,我市低保人员的物价补助在每人每月发放29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5元,达到每人每月44元,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683元提高到900元的意见,我市东山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
(二)补差水平。全省农村人均补差水平由360元提高到564元,我市东山区农村低保人均补差水平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50元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650元。
(三)物价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临时性物价补助。同时每户每年发放200元取暖补助。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供养标准。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提高到2320元,分散供养提高到1720元。
(二)物价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每人每年增加80元的物价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行动,直接关系着我市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将此项工作做实做好,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把政策宣传到位,资金落实到位,在2008年8月15日前按时发放到位。
(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此次提高保障水平增加资金大部分将由市以上资金承担,各县(区)要积极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确保提标资金及时匹配落实到位,对原有匹配资金不到位的,要及时追加到位,坚决杜绝列而不支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继续规范各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 “应保尽保”下的动态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发放安全。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在此次城乡低保提标资金发放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两县的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按照黑民办〔2008〕93号文件精神,根据自身的财力自行确定。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保障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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