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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丨“无偿搭乘”遇事故,谁该为意外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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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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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基本案情】

由于路途较远且凡某对路况不熟,路途中,在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凡某没有按照规定让行,以致与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胡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三人各执一词。

无奈之下,胡某将凡某、阎某及阎某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凡某收到法院传票,感觉很委屈,他虽然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也同时认为,如果没让胡某搭车就没有这么多事了。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凡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需承担交强险承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的70%。

但考虑到凡某系无偿搭乘胡某,事发时凡某除“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外不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凡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酌情减轻凡某的赔偿责任,认定凡某在原本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酌定减轻10%,即凡某在交强险范围之外需对胡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责任。

法院从鼓励人与人之间良好社会交往、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凡某“无偿搭乘”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法院判令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胡某各项损失近6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胡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凡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图文编辑丨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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