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写得详细好,还是简略好?这个问题有很多人在说,但是如果没有说前提,以及控制到什么程度才算详细或简略的话,似乎这个问题等于没有回答。详细还是简略,应当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来进行选择。
因为你如果不写得简略的话,洋洋洒洒写个几千上万字,法官肯定是没有时间也没有耐心全部看完的,看完也没有多少记在心里。所以复杂案件简略写是必然的。至于简略到什么程度的话,就是把自己主要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论证条理讲清楚就可以了。
例如你的主要事实是什么,对应的法律或合同依据是什么?结论是什么?这个是最基本的法律逻辑推理三段论,核心是回绕你的诉讼请求展开。如果案情比较复杂不是一两个论证就可以得出结论的,那么就可以考虑讲清楚必要的前提,以及结论之后需要强化法官注意的观点或法律后果。写的时候主线清晰就可以,那些辅助性的、有争议的,以及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尽量避免,这些东西写多了会导致重点不突出,还容易提前使自己的法律论证陷入困难,和暴露自己在这个案件中的不足。
如果非要给这个“简略”限定一个字数或页数的话,可以参考正常字号不超过3页A4纸。没有展开的地方可以在庭审的时候,或者庭审后通过代理词来展开。
简单案件再详细不会详细到很多内容,只要不达到一般日常交流都觉得冗长啰嗦的程度就可以。所以,简单的案件可以适当详细,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法官需要主动审查一些证据和案件事实,并不会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如果法官觉得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让他觉得当事人有意模糊或躲避,反而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因为现在的虚假诉讼特别多,如果模糊和躲避一些事实没有合理解释的话,反而容易影响法官的审理。举个例子,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被告已经偿还了一部分的话,原告最好也要提及,如果有尽量也提供证据,否则处理不好的话,法官反而会担心是不是有意想要超出实际金额的判决?
其次,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不怕适当详细的写,因为对方也不会有什么漏洞可以利用,关键是简单的案件,原告的第一需求往往是尽快判决或处理,而不是当心败诉。所以适当详细把案件处理需要考虑查清的事实,简要地有依据的提及,对于法院尽快审理和作出判决是十分有利的。
以上就是分享给大家的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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