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二人于2020年3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理,女方可随时探望子女等内容。之后张某甲要求探望女儿,张某乙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母女亲情,张某甲与张某乙协商未果,遂诉至相山区法院,要求每周五下午至周日下午探望女儿。
法院审理
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随之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作为女儿的母亲仍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有权关心、看望、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故原告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婚生女的年龄、受教育阶段以及父母居住在同城等事实,本院酌定张某甲每月探望婚生女两次为宜。
法官说法
探望权系亲属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特定身份关系衍生而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
父母离婚对年幼的子女而言已是家庭生活中的不幸,作为父母更应摒弃前嫌,多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保障未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正常探望,以弥补离婚对婚生子女造成的亲情缺失与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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