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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经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在交接工作办理完毕之时,而不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定情形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但也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而是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后支付。劳动者在离职时主动并完全办理工作交接便是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先决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拒绝。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为HR提供了一个约束劳动者及时办理交接工作的有力工具,但同时也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就应对每一个职位有一个明确的离职清单,说明离职工作内容、交接流程、完成标准以及接手人员等,这样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这一规定称为更有效的工具。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不能泛泛而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离职交接的范围进行明确,并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离职交接的流程,以便出现劳动者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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