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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被指和保姆姘居,子女断供赡养费,法院的态度“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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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重阳节”,

让我们聊聊老年人的话题。

小编手头有个案子,

一位80高龄的老先生,

膝下育有二女一子,

本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

可是他和三个子女

却因为赡养费问题闹上了法庭,

而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

庭上二女儿说了这么一句话:

可以考虑支付赡养费,

但要父亲换掉现在的保姆,

到底怎么回事?


  对簿公堂
  老父亲讨要赡养费 女儿指保姆有“问题”



沙老先生与配偶长期分居。沙老先生称,多年来,大女儿和二女儿对自己不闻不问,很少看望自己,未尽赡养义务。现如今自己年老多病,仅有的退休工资每月要花去3000元用来请保姆照顾起居,导致经济困难。


沙老先生认为,子女们对自己有赡养的义务,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因此便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子女每月共同向沙老先生支付赡养费2000元。


沙老先生的大女儿未到庭答辩,但曾在庭前到法院陈述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大女儿认为,沙老先生退休工资收入能够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但他生活作风有问题,长期与保姆姘居,退休工资都是非正常开销,如果是正常养老需要,沙老先生可以去养老院,产生的费用作为子女愿意承担。


二女儿则在庭上表示,也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她指出,沙老先生退休工资比她自己退休工资还高,工资完全够用,而她自己身体也不好,退休工资仅够自己开销。沙老先生身体状况无需住家保姆,可以找钟点工或住养老院,钱不够子女可以补贴。


二女儿甚至还说了些不为人知的事:沙老先生请的住家保姆杨某某居心不良,住进来后家里就矛盾不断,现在连保姆的妹妹也住了进来。她表示,如果换掉保姆可以考虑支付赡养费。


二女儿还补充说,平时几个子女也会给沙老先生一点钱,沙老先生就医的费用以往都是三被告平摊的,2017年沙老先生就医费用是她一人承担的。


小儿子则称,根据沙老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接受每人每月向沙老先生支付300至500元。另外,可以经过协商由子女三人轮流照顾沙老先生养老,其他同意他二姐的意见。

  法院判决
  无论有无作风问题 均需支付赡养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沙老先生与配偶长期分居。沙老先生与保姆杨某某于2014年6月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包吃包住,月工资2500元”等内容,沙老先生2017年8月的养老金收入为4326.3元,三被告均有收入。另,沙老先生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支付赡养费应以赡养人及被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本案沙老先生已至耄耋之年,雇佣保姆及日常生活开销,以其现有收入已难以维系,依法有权向子女主张赡养费。被告抗辩沙老先生有作风问题,以及沙老先生可以入住养老院或由被告轮流养老的意见,首先不论沙老先生是否有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均不是不支付赡养费用的理由,此外养老的方式问题要尊重沙老先生本人意愿,故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赡养费用,不论被告之间是否有收入差异,均应当平均负担。


根据沙老先生的收入,结合日常生活开支情况,杨浦法院酌定三被告每人每月向沙老先生支付赡养费300元。本案大女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判。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沙老先生的三名子女每人各自按月支付沙老先生赡养费3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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