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李女士致电“三棱镜”法律咨询。问:老爸再婚,自己作为继子女对后妈是否有赡养义务?
恰巧,今天'三棱镜'刚拿到一份法院的最新判决,内容也是关于继父母向继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案子。案中一审判决后,原告张老太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终审判决也下来了。下面,'三棱镜'就带领大家看看这赡养案法院是怎么断的案。原告张老太与被告刘小明的父亲刘老头儿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都各生有子女。被告人刘小明是刘老头儿的亲生儿子。刘老头儿再婚时,刘小明刚满14周岁,但尚未成年。父亲离婚后刘小明随父亲刘老头儿生活。
刘老头儿与前妻陈女士离婚时,前妻陈女士无地儿可去,离婚但未离家,一直与公公、婆婆一块儿生活。2013年6月,因家庭矛盾,原告张老太与刘老头儿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刘小明与父亲刘老头儿、亲生母亲陈女士、祖母及自己的妻儿老小一块儿生活。如今,70多岁的张老太与刘老头儿离婚后,与自己亲生的一儿和一女(均已成年)生活,没有固定工作,仅靠街道介绍的保洁员600元工资维持生活。原告张老太诉请:继子刘小明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被告刘小明在其亲生父母离异后随其父生活。父亲再婚后,虽然父亲刘老头儿是小明的监护人,但也有生母、祖母照料,未与原告张老太形成法律上的继母子关系,本应依法驳回原告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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