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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撞残妻子 “三者险”赔吗
丈夫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意外撞残妻子 “三者险”赔吗

保险: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含免责条款 不赔
法官:撞伤纯属偶然 符合商业三者险范畴 判赔40.5万余元
  • 发布日期: 2014-03-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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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志敏)丈夫驾车时无意间将妻子挂倒,将其碾轧致残。事发后,受伤妻子将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车辆挂靠单位及丈夫一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而保险公司却提出,原告与肇事司机系夫妻关系,依照保险条款,应免除其赔偿责任。日前,北辰区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013年5月19日17时15分,中年男子刘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北辰区一煤场内由南向北起步行车过程中,因观察情况不周,其车右侧中部将其妻子邱某挂倒,而后又将邱某双腿碾轧。事后,邱某住院治疗64天,共花医疗费27万余元。伤情被评定为:右下肢损伤为9级伤残;皮肤损伤为9级伤残;左下肢损伤为10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登记在周口市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双方系挂靠关系。同时,该主、挂车均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据此,邱某将上述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及丈夫刘某全部推上被告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诉讼中,被告运输公司及刘某均表示,该主、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二者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却提出,本案原告与肇事司机刘某系夫妻关系,依照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免除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以原告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为由,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由于该保险条款系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受伤,所产生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某、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40.5万余元。

法官说法

结合此案,主审法官进一步分析称,首先,保险合同中规定含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当时,对于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其次,商业三者险的宗旨是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赔偿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本案中,被告刘某驾车将其妻子即原告撞伤纯属偶然,原告作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该免责条款将驾驶员的妻子即原告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于缩小了第三者范围,不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宗旨。综上,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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