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8××××5418的锦州戴先生问:去年6月29日,在一路口,丁先生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邓女士撞伤。经认定,司机丁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后邓女士要求司机丁先生、车主戴先生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丁先生、戴先生辩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戴先生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经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请问,这种情况车主应该担责吗?
答:丁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邓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戴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戴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戴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将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据此,车主戴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邓女士要求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
责任编辑:曹雪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