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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 道德缺失法律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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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视点关注 于 2011-01-06 10:56: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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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到底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常回家看看写入新老年法试图把这两者合二为一,从而拯救空巢老人的感情危机。这样的尝试带着善意的初衷,却可能会重蹈好心办坏事的覆辙。
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次以法律确立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激起了各界关于“精神赡养”的热议。
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事实上,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并不是无法可依。例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难看出,婚姻法为了明确赡养不仅限于物质层面,没有排除子女精神赡养的责任,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更是明确了精神赡养的义务。
不过,即便这样,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方面仍不乐观。法学专家指出,“精神赡养”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其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界定、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精神赡养”强制执行如何履行以及司法审判之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还都是空白,这使得老人“精神赡养”权利遭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
2008年,天津市和平区一位80岁高龄的刘老太太,将自己生育的4儿1女告上了法庭。此案在当时被认为是讨要“精神赡养”案,而老人在堂上的一句 “平时想你们见不到,在堂上终于见到了”更是让不少人心酸。这样被迫和子女对簿公堂的例子不在少数,还有父母甚至出千元工资要求子女“有偿回家”。
现在,新的老年法草案要求法院必须要立案审理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也就是说,司法开始正式介入子女在“精神赡养”上的义务缺失。这样一来,那些一直批评精神赡养存在法律空白的专家们高兴了,但整个社会和大部分公众却高兴不起来,虽然说法律具有强制性,常回家看看入法貌似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争议同样不可避免。
一方面,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家,且不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大同思想,对待自己的父母总该恪守孝道。然而,现在的经济社会已经不允许“父母在不远游”的理念,种种只给钱不见人的行为显然伤了很多老父母的心。另一方面,法律的强势干预,却隐约暗示着尽孝已经无法单纯依靠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了。孝道的沦落,恐怕又得牵扯出教育、家庭、社会的种种弊端。而这些,是一个修订草案不可能治好的顽疾。
另外,法律和道德执行的是不同的社会功能。法律唱的是“白脸”,用强制力震慑和处罚违反社会共同规则的人;道德则补充了法律所不及的部分,以柔性的约束力来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属于“红脸”。新老年法草案的修订,显然像是一次法律以人性之名的公然“抢戏”。这种法理意义上的强制,虽然肯定了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和合法性,但往往容易导致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而那些期盼子女回家的父母们,恰恰缺的正是“感情”。
养老,到底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常回家看看写入新老年法试图把这两者合二为一,从而拯救空巢老人的感情危机。这样的尝试带着善意的初衷,却可能会重蹈好心办坏事的覆辙。计划生育政策弱化了家庭养老的职能,现在法律又跨过了社会分工的边界,空巢老人们渴望的是真正温暖的亲情,但冰冷的法律真的能化解他们矛盾的内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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