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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1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此可知,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评标是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对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响应性为依据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一项复杂的、专业的工作。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能够充分发挥其熟悉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需求的优势,较好地与其他评委共同完成评标工作。

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招标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

2招标人代表的职责

基于上述分析,招标人代表不仅要按照法定的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还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招标人的规定,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且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2.1 招标人代表履行的评标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等规定,招标人代表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具体概括如下:

1)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2)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

3) 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和打分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游说或影响其他评委的独立评审和打分;

4)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 评标期间,评委、评标工作人员及各方代表不得将投标文件、打 分表、评价报告等资料带离评标场所,评标结束后,所有评标资料文件须交回;

6) 各评委在评标期间应遵守评标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2 招标人代表履行代表 “招标人”的职责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履行的代表“招标人”的职责主要是代表招标人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

1) 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和特殊性;

2) 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

3)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商务条款;

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以及设置评审因素及标准的主要考虑等。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12号)

第十四条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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