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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新规速解 | 浅析新版《证据规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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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似乎还在昨天,然已悄然远逝,二十一世纪的又一个崭新的十年已经开始了。作为一名法律人,惯看法律修订,闲读法学著作,似乎是“法定”的。然而,2019年的最后几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关,先后出台或修订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结结实实刷了一波存在感。一大批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在2020年度纷至沓来。这些法律法规的集中修订以至于实施,对于法律人来讲,不仅是知识储备、法律观念上的变更,甚至还有一些根本性的改变。笔者试以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为例,抛砖引玉,为大家简要介绍修订后的《证据规定》的一些新的变化和规定。

一、修订情况

证据,是诉讼程序的灵魂,也是商事律师在庭审中纵横捭阖的利剑。旧版的《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应用证据规则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支持。随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电子工具及其证据形式的大量出现等新的变化,原有的《证据规定》面临配套修订、更新补充等情况。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发布于2019年12月26日,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证据规定》共100条,保留旧版《证据规定》的原有条文、且未作修改的仅11条;对旧版条文修改处高达41条;新增加的条文有47条。新版的《证据规定》,对于“书证范围、自认规则、鉴定程序、电子数据证据”等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修订、补充。

二、重点介绍

一是对于当事人自认规则的完善。

1、代理人是否为特别授权,已不是案件庭审调查过程中构成自认的必要条件:新版《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2、对待于己不利部分的事实的认定,做出了限制性、附加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3、对于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行为,第六条分两种情况做出了规定。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二是加大了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规定。

1、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应当说,新版的《证据规定》对于电子数据范围的认定,在当前的电子应用技术环境下是比较全面的,相比于旧版的《证据规定》,操作性更强,范围更具体。

2、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形式”。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之前,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原件形式,一直没有权威的解读,在证据真实性的大前提下,一个优盘、一张通话录音的光碟、一张微信截图,这些都可以被出庭律师以不符合证据真实性的理由,合法地屏蔽掉。新版的《证据规定》,在明确“原始载体”这一电子数据原件形式的前提下,对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和可识别的输出介质,也进行了法律上的扩充解释。

3、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原则。新版《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正常等七大类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4、明确了书证规定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是对于部分程序进行了形式上的完善。

1、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对于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2、第六十五条增加了当事人签署和宣读保证书、如实回答法庭询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3、第七十七条增加了证人在出具书面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类电子数据证据时应当签署、宣读保证书的规定:“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4、第九十二条增加了“私文书证”这一新形式的书面证据的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三、影响和机遇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中,多次在公司法范围内纠纷类案件、金融消费类案件、破产清算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次提到证据的重要性。

2019年12月23日至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完整亮相。《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并将于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审议。届时,《合同法》将可能成为过去式,成为《民法典》中的单独一编,合同这一重要的书面证据,也将在诉讼程序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前有《九民会议纪要》的发布,后有《民法典》将于2020年审议通过并将颁布的现实。法律人,包括法考生,面对这些不停修订、紧跟时代步伐的“活生生”的法律,尤其是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的变革,痛苦还是适应,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020年,让我们以证据的名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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