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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下)

《齐市法》出现在银雀山汉简之中,已经说明了其对于西汉的特殊意义,但是,在管理思路上,《齐市法》明显继承的是《周礼·司市》中记载的“邑中为市”、“四民聚居”的路子,也就是说,“市”很特殊,“市人”也很特殊。

秦《金布律》和汉《□市律》以及前引案例都明显表明,对于经营者的身份并不在乎,甚至“市列”作为专门的交易场所,可以被“非市籍者”所拥有,那么,西汉“市籍”的特殊管理意义就让人疑惑了,可以说是非常“拧巴”。

那么,“有市籍者”是不是一个专门的税收单元?比如只有“有市籍者”才缴纳市租?

答案也是否定的。

《史记·索隐》解释:

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租。

在《里耶秦简》8-454号简中收录的地方官吏考核项目中,没有“市租”一项,却有“市课”一项:

课上金布副      园栗                       县官有买用钱/铸段(锻)

桼(同漆)课   采铁                       竹箭

作务                市课                       水火所败亡/园课 采金

畤竹                作务徒死亡             赀赎责(债)毋不收课

池课                所不能自给而求输

以上的“考课”项目,正好对应拆解了《史记·平准书》中的记载:

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於天下之经费。

山、川、园、池、市井是来源地,但是作为“收支”记录,性质却完全各异:

租税类:园课、池课、市课,漆课

特产生产类:园栗、畤竹

矿业生产类:采金、采铁

手工生产类:作务、铸段(锻)

特殊成品类(或制或买):竹箭

货币出入类:县官有买用钱(出,政府采购钱)、 赀赎责(债)毋不收课(入,百姓欠官债或赎罪钱)

人物损耗类:作务徒死亡、水火所败亡

秦朝的官方文书里,不称“市租”而称“市课”,其余在《史记·平准书》中列为“租税”的,全部冠名为“课”,也就意味着,要么是“名称”不同,要么就是征收方式根本不同。

“课”的本意《说文》中指为“课,试也。”引申为计量,计数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分成”,如果是定期定额,也就没有计数的必要了。

也就是说,秦的“市课”就是一种“交易分成税”

另一个证据是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

市衝、術者,没入其卖殹(也)于县官。吏循行弗得,赀一循〈盾〉。县官有卖殹(也),不用此律。有贩殹(也),旬以上必於市,不者令续〈赎〉迁,没入其所贩及贾钱于县官。典、老、伍人见及或告之而弗告,赀二甲。有能捕、告赎迁罪一人,购金一两。卖瓦、土墼、粪者,得贩卖室中、舍中,租如律令。

这条律文明确规定,在交通大道上卖东西,要把货物没收入官。不过,官府卖东西,不在规定之列。

凡是贩卖行为,10日以上必须到市场中交易,否则要赎迁,并没收交易的货、钱。

卖私下烧制的土瓦器和废弃物,可以在家中、客舍中交易,缴“市租”如律令。

严密的交易场所约束辅以“告奸”、“罚没”等手段,形成了严格的“交易末端管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税源的流失,也就让“交易分成税”成为秦国、秦朝商业税的“主流”(还有关津过路费)

反观西汉,“商业税”征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散见简牍合辑》142至167简: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者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於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弟,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这里提到了皇帝诏书给予高寿之老年的优待,就包括“列肆贾市毋租”,也就是说,高寿之人免“租”,当然,也有可能是针对高寿“贾人”的免“租”,这就参看另一条记载,《汉书·食货志》中详细记载了“王莽改制”对“贡”的征收方式:

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县官衣食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这里面,涉及了大批的行业人群,明确要求必须“自占”也就是向官府申报自己的经营所得,去掉本钱后的纯利,缴纳10%作为“贡”,如果不申报,或是申报不实,要没收所有经营所得,并罚到官府服苦役一年。

这实际上展示了汉代官府对“商业”人群的划分和对他们征税的普遍方式,即“交易分成税”,之所以说“商业”,在于这之中,一部分行业明显属于“良民”阶层,只是将所得物“出卖”罢了,比如“取物山林”和“畜牧者”、“嫔妇桑蚕”,都不可能是“贾人”和“有市籍者”。

不过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汉代史料中看到另一种“租”,见《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武曰:“以吾家租赋繇役不为众先,奉公吏不亦宜乎!”武卒白太守,召商为卒吏,州里闻之皆服焉。

何武的兄弟何显家有“市籍”,“租”常常不交,所以市啬夫才采取措施追缴,也就意味着汉代的“市籍”确实对应着与人身身份相关的“租”的缴纳,并有定时、定额,由市啬夫负责征收。

也就是说,西汉的“市租”要比“秦”多一种了:

一种是不分“有无市籍”,只要有交易行为就要缴纳的“交易分成税”;

另一种是有“市籍”的贾人家庭,无论有无交易行为都要缴纳的“身份定额税”。

上述的史料排比其实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制度变化的事实,即秦律与汉律关于“贾市”行为和“市”本身的管理,完全是一脉相承,包括对“自占租”的征收,也是明显的“交易分成税”,完全可以理解为西汉制度继承了秦国的相关制度,是,西汉的“市籍”管理,绝非直接继承自秦国商鞅变法之后的制度。

这个另外的来源,就是秦朝对“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为代表的“六国旧制”的引入,正是这两条律文为秦朝带来了“市籍”,但是,这种“市籍”却非常特殊,属于“非常产物”而非“制度产物”。

要说明这个问题,就不得不重提“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介入秦律的时间,即自秦昭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之间的35年。

正因为之前的秦律对于上述魏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和群体,没有相应的规定,面对新近出现的社会管理问题,才直接援引别国现成法条,予以约束和解决。

如果“收孥事末利者”制度是秦国的旧制,那么,它所要“收孥”的人群,远比“贾门逆旅”大得多,人都抓起来贬成官奴婢了,新占领地区的“事末利者”也照此办理就是,还有什么必要规定“立户”、“授田”、“禁止入仕”的问题?

从程序上,假设这条秦律真的存在,也应该是由新颁布的秦令叫停旧律执行,颁布新律,而非直接照录、执行魏律。

最大的可能性在于“新问题”的出现催生了“新解决方案”的引进。

上述的35年间,正是吕不韦执政到秦始皇统一天下,秦国版图快速扩张的时期,所以,在秦简中出现了一个名词“新地”,伴生的是“新地吏”、“新黔首”的出现,管理的需要,让新兼并天下的秦王朝施行了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新地吏”的任用,“新黔首”的授爵等等。

在“新地”之中,一步步地增加着周的洛阳、赵的邯郸、齐的临淄等区域商业中心,存在大批“城居人口”,也就是“事末利者”。

对于他们的管理,一样成为秦王朝的“新课题”。

关东六国施行“市籍”制度的最重要目的,即在于以“地著”为本的“税收”,其前提就是“商贾”的流动性过大,交易行为往往不会发生在“本土”,那么,通过以人身身份绑定的家庭户籍,国家就可以从这部分“游食”人口身上获得财政收入。

至于在国家控制的“市”中发生的交易分成税,收入国家囊中本就是常态。

但是,秦国自商鞅变法起,就有严格的“什伍告奸”和“户籍控制”,也就意味着在没有官府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具有长途旅行的权利。

所有的“商业物流”都是以“市”为中心的短途交易,自然也就不会有“大宗商品”为交易对象的职业“贾人”群体,那么,“市籍”的存在就成为了“鸡肋”。

所以,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对“商业”的管理,根本不需要搞特殊的人身控制,而是在最广泛的限制人口流动的大框架下,以“县”为单位,构建区域小市场,所有编户民(除了刑徒奴婢,无论男女)都可以成为“市列”的经营者,也就都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所以,在《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非常活跃的秦人日常交易图景。

也就是说,除非是如同楚国持有“鄂君启节”这样“特许经营权”的“封君”商队(当然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秦国存在类似的商队)在秦国境内,不可能存在任何“批准之外”的本国长途商业物流,真正能够畅通无阻的,反倒是“不在秦制约束之下”的人群,即“外国商人”,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客未布吏而与贾,貲一甲。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

这里涉及到了“客”,多解为“邦客”,也就是外国人,说的是,外国人来到本地,没有拿着符传到官吏处报道,就与他交易,交易者要被罚一甲。

这种规定也体现出秦国对于外国商人的优待和吸引的欲望,法律的大棒只打在自己人的屁股上,而对其的交易要求,也只是在本地官府登记。

当然,涉及到“客”的还有斗殴的规定和禁止他们贩卖珠玉出境的规定,整体上都对外国商人有明显的优待和“偏爱”。

由于固定市场的存在和严格的交易末端管理,“贾人”的日常交易角色已经被“编户良民”替代,远途的贩运,则由六国的“客”来完成,而这部分“游惰之士”本身不占用秦国的资源,却能互通有无,自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管理,反而还要“优待招引”他们。

这个情况改变的时间,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吕不韦相秦。

一是秦始皇统一。

“魏户律”颁布于秦昭襄王五十五年,次年秦昭襄王即死去,紧跟着是秦孝文王继位三日死,秦庄襄王继位,任命吕不韦为相国。

自此之后,至秦王政十年,秦国的执政者一直是吕不韦,其当政后,占领了天下都邑洛阳,并作为自己的封地,为了有效管理当地及其他商业发达地区,所以推出对商人、游食的歧视政策,也可以解释动机。

只不过这种解释又与一个事实相矛盾。

那就是如果吕不韦颁行这两条法律,就意味着在秦国旧地“创造”市籍,为了区区一郡之地,在全国将经营商业“良民”打入“市籍”另册,却没有引发值得史书记载的骚动,实在令人疑惑。

另外,《识劫冤案》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即吕不韦下台的八年后,仍旧以“良民”的身份拥有市列店铺,明显说明,秦国并没有施行普遍性的新设“市籍”运动,否则,依照《周礼》和《齐市法》的思路,应该所有在“市”中的经营者全被视为“贾人”打入“市籍”,这也是这种“运动”最简单易行的方式。

所以,吕不韦时代引入“魏户律”、“魏奔命律”,在秦国新设“市籍”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那么,变化只能发生在秦始皇时代。

随着秦的兼并战争和帝国的建立,原本聚居于城邑的“六国贾人”变成了“新黔首”,他们不耕不织,需要市贩糊口,却在秦制蔓延推广的过程中失去了生存的条件,由原本秦人积极招引的“香饽饽”,短时间内成为一群体制的“赘疣”。

而这部分城居人口的数量至为巨大,据粗略统计,两汉时期,全国大中小城市之中,设有市肆、集市的有1400-1600处,反推战国时代,哪怕一处只有10户,全国也有1万户的“贾人”,更何况还有临淄、邯郸等数万户人口的大都会,更是“游食”遍地。

正因为如此,秦始皇针对性地引入了“魏户律”和“魏奔命律”对“游惰之人”进行打压,完全有可能,迫切性甚至比吕不韦时代更大,也更合理。

他所针对的人群非常明确,即原本关东六国聚居的“有市籍”贾人。

理由也非常简单,粮食。

秦始皇二十六年兼并天下,之后即迁徙天下豪富十二万户至咸阳,所得诸侯美人钟鼓尽数充入关中各宫中(三辅旧事云:“始皇表河以为秦东门,表汧以为秦西门,表中外殿观百四十五,後宫列女万馀人,气上冲于天。”)大批的脱产人口,必然带来巨大的粮食供应压力。

仅仅五年后的秦始皇三十一年腊月,“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之后,微行咸阳遇盗的秦始皇大索关中二十日,紧跟着,就是粮价暴涨,米一石需钱一千六百。

按理说,刚刚普赐民米,不应该出现米价暴涨,然而, 关中的“浮食者众”,巨大的需求在物流被强制截断二十天之后,会积攒出同等的爆发力。

这次事件是否影响了秦帝国的国策,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结果上可以看到,紧随其后的一系列“大动作”开始了。

这一年,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也。”

下一年,秦始皇在完成北边巡游之旅后,即派出蒙恬北逐匈奴,“略取河南地”。

又一年,秦始皇开始向南拓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对于其兵员记录非常清楚,远非那些“大秦帝国粉”吹嘘的“南征老秦人”: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尝逋亡人”其实就是“曾经的逃亡者”,在秦简中,此类人群屡见不鲜,甚至有抓捕逃亡者的“卒”带着武器逃亡,不过随着秦国不断扩张,原本逃亡“邦外”的百姓又进入秦国治下,这些“逃人”很不幸要为短暂的“自由”付出代价了……

而“赘婿”和“贾人”,肯定不是“老秦人”,否则“老秦人”的阶层成分就太搞笑了,一群买卖人喊着“赳赳老秦,共赴国难”,想想就有喜感。

现实是,“逋亡人”的存在,恰恰说明了“赘婿”和“贾人”两个群体极大可能主要来自于“新地”,是秦始皇为了“打扫干净屋子”,清理体制“赘疣”的举措的一部分,本质上和纳粹德国的“毒气室”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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