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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股权转让(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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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五、股权转让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1.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

2.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

(1)转让人与受让人出资责任的分配

(2)转让人出资瑕疵担保责任

五、股权转让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1.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

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即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即转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者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第一,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受让人并不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则受让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考虑到公司经营前景较好,不愿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则应当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此外,需注意的是,受让人需要在《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撤销权没有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或者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仍然受让股权的,不再适用《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能撤销。

2.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

(1)转让人与受让人出资责任的分配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因股权转让而解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查证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具有较公司其他股东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受让人明知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时,其更应对转让股东未尽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同时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公司债权人享有诉权的条件是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即公司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公司债权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以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为限。

第三,依据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原理,受让人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受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关于出资义务的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转让人出资瑕疵担保责任

因转让人出资义务未履行造成股权瑕疵,使得受让人因而遭受损害时,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非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股权权利瑕疵使得受让人受让的权利之上存在负担或者限制之瑕疵,但不存在股权履行不能或部分履行不能的问题,因此,受让人不能基于出资不到位的股权瑕疵请求解除合同,但可以在满足瑕疵责任要件的情况下对于转让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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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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