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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公司盈余分配(二):决策规则及违法分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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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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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三)公司盈余分配的决策规则

1.公司盈余分配的决策规则概述

2.请求公司给付盈余之诉

3.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盈余

(四)违法分配公司盈余的民事责任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程序操作要点

1.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含义

2.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管辖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法律依据


(三)公司盈余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盈余分配的决策规则概述

公司盈余分配的决策规则事关公司内部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的权力配置。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规定,对盈余分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只有权就利润分配制订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一旦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决议,股东的抽象盈余分配权就转化为具体的盈余分配权。如果公司不履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分配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为防止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过度干预,法院一般不支持股东提出的强制公司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2.股东诉请公司执行具体盈余分配决议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给付盈余。在适用此条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请求盈余分配的主体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的股东。任何股东均可以依据载有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盈余,没有持股数量或持股时间的限制。如果股东资格确实存在争议,可以在争议解决后,再确定向谁支付红利。

第二,请求分配盈余的依据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该条件不仅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盈余分配决议,而且要求盈余分配方案的内容具体。原则上,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分配盈余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当然,确定盈余分配方案是否具体,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第三,请求分配盈余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公司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股东诉请公司执行具体盈余分配决议时,公司可能会提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成立、无效及可撤销等事由进行抗辩,此时,法院可中止诉讼,待有权主体另行提出公司决议之诉,再依据公司决议效力判决作出不同的判决。此外,由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盈余分配决议后,抽象的盈余分配权转化为普通债权,因此,如果公司决议不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原则上,公司不能以财务状况恶化为由,不予执行具体盈余分配决议。

3.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盈余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由此可见,在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的情况下,股东诉请分配盈余的,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鉴于大股东排挤、压榨小股东,公司控制权争夺等情形时有发生,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当出现如下情形时,股东可以诉请公司分配盈余:第一,给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利润、同行报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盈余。第二,购买或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盈余。第三,为了不分配盈余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第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盈余的其他行为。

(四)违法分配公司盈余的民事责任

公司违反分配盈利,可能引发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第一,股东承担违规分配盈余的返还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66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二,董事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赞同违规分配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应承担违规分配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三,如果股东借盈余分配之名“抽回出资”,则将构成“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除必须退还抽回的资金外,还可能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程序操作要点

1.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含义

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盈余分配权是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手段。当公司形成具体的分配方案,公司不予执行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予分配盈余时,均可能引发盈余分配权纠纷。对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设置“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一案由,为股东提供司法救济。

2.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第37条、第99条、第166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



(编辑:朱校对:杨

爱)

(编辑:朱雪萍;校对:杨爱)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3.王军 著:《公司资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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