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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女孩跳楼,精神疾病不容忽视


2018年6月20日,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某跳楼自杀,患有抑郁症。2018年5月5日,河南郑州,27岁的刘某某杀害空姐并跳河自杀,父亲称其有焦虑症和抑郁症。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汉,22岁的胡某某砍杀面馆老板,属于精神残疾2级。

这三起事件似乎没有关联,但背后却都有精神疾病的影子。对于精神疾病而言,自杀或者杀人都是最为极端的症状。凶手当然需要谴责和惩罚,除此之外,精神疾病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假如没有精神疾病,李某某或许会选择其他途径维权,刘某某即使性侵或许也不会杀人,胡某某或许没有拿起菜刀的理由,当然更不会有砍头的举动。

目前,很多杀人案件,无论是嫌疑人还是辩护人,都喜欢拿精神病来辩护,此举也极易招致公众的反感和质疑。其实,无论是辩护还是质疑,我们都不能将精神疾病和精神病混为一谈。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经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但是精神病只能是那些严重的精神障碍,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和底线。

需要澄清的是,法律对于精神病的认定和豁免都有严格的限定,法律既不会鼓励违法犯罪,也不会成为某些人的保护伞。1.精神疾病并不都是精神病,杀人本来就是一种变态心理,但并不是所有杀人者都是精神病。2.精神病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诊断和鉴定,鉴定意见需要接受司法的检验。3.对精神病人必须依法宽宥,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间歇性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精神疾病而言,认识、预防、治疗、监护,这些才是更为重要的问题。而我们当前的状况不容乐观:1.很多人对精神疾病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的不能及时识别,有的认为精神疾病不是病,有的有病也不愿治疗。2.精神疾病供需矛盾非常突出,精神疾病患者1亿多人、重性患者超过1600万人、抑郁症约7000万人,但是执业的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医师共计仅仅几万人。3.精神疾病是世界公认的顽疾,容易反复发作、久治不愈、伴随并发症,因治疗效果不好或者家庭经济困难,很多人最终选择放弃治疗。

在三起事件之中,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都有因精神疾病而到医院检查治疗的经历,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三个家庭与精神疾病抗争的艰辛,遗憾的是,精神疾病酿成了悲剧,悲剧也宣告了抗争的失败。除了本人之外,三起事件也给相关家庭带来了精神痛苦,李某某跳楼,父亲会痛苦,涉事老师轻生念头或许不假,甚至消防员也需要心理治疗;空姐被杀,父亲会痛苦,刘某某自杀,父亲也会痛苦和自责;面馆老板被杀,父母儿子难以走出阴影,胡某某父母的状况我们也可想而知。

精神疾病既然是一种社会问题,预防和治理当然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的参与和努力。单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已有十余部法律对精神和心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反家庭暴力法、防震减灾法、反恐怖主义法、禁毒法、监狱法等,就涉及心理健康、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援助、心理治疗、心理矫治、预防犯罪、精神慰藉等诸多方面。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涉及到政府、政府部门、残联、妇联等团体、村委会、居委会、学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诸多部门。

法律虽然为治理精神疾病问题提供了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配套措施和资金的缺乏,相关部门履行义务的不到位以及政府监管的缺位,患者家庭最终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治疗和监护负担。如此,家属不仅要承担沉重的经济开支,还要面对患者随时随地的暴力,各种精神压力自然也不会少。一旦一个家庭无法或者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或主动或被迫,精神疾病患者就会被无情地推向社会。

当我们走在大街上,无法预料是否会遇到一个精神疾病患者,如果遭受袭击,或许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无辜的被害人成为最终的买单者,这对任何人都是极不公平的。对于严重的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即使有局限性,或许也是目前最为安全的措施。但是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无论是住院还是出院,都由患者或者监护人决定,医院并没有强制治疗的权限。

因此,医院即使明知精神病人有自伤或者伤人的危险,只要患者或者监护人要求,也只能眼睁睁地“放虎归山”。法律这样规定,更多地是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防止“被精神病”情况的发生。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赋予精神病人自由决定权,相关的替代性预防措施也需要同步跟上。

那么,现行的法律能够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吗?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人民警察法规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刑法规定,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显然,对于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力监护的,责令加强看管和治疗的实际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保护性约束措施只是临时性的,不可能长期发挥作用;指定场所监护和强制医疗,即使能够被执行,所针对的也只是精神病之中的极少数。由此可知,这些措施有很大的局限性:1.受众覆盖面狭窄,针对的多是严重的精神病人,大部分精神疾病患者会被排除在外。2.效果具有滞后性,基本都是等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会使用,很难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

我们的精神卫生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各种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杀或者杀人事件频发,迫切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做好精神健康工作。当全社会都能够尊重、理解、关爱精神疾病患者,当各项预防、治疗、康复机制有效运作,当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有力,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健康起来。最后,需要重申的是,我们要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精神疾病问题也不容忽视,惟愿精神疾病诱发的悲剧不再重演。

作者简介:陈正,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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