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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7月6日,案外人张小利在被告如皋某休闲中心洗澡后由原告牛某玲为其拔火罐。后原告牛某玲下楼吃饭,忘记了张小利拔火罐的事情,导致拔罐时间过长,张小利背部及双肩部创面。原告牛某玲为其垫付医疗费用16913.93元,被告如皋某休闲中心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诉讼费等损失8500元。原告牛某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原告牛某玲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长期从事拔罐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深谙拔罐时间过长会造成皮肤烧伤、起水泡等后果,可却在提供拔罐服务过程中离开房间下楼吃饭,怠于注意,之后竟忘记了拔罐的事情,造成事故发生,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小利在被告处消费,被告未对其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员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亦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张小利的损失由原告牛晓玲承担60%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665.53元。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提供劳务者最起码要尽到一般人通常的注意义务,如果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其仍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与法律相悖,势必会使提供劳务者成为恣意妄为的“避风港”,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增强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心,促进社会秩序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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