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红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梁齐圣,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提要
在平台经济环境下,强制披露仍是格式条款规制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将符合法律要求的披露与相对人实际阅读并理解作了等同处理。鉴于强制披露对实质合意的形成作用有限,此处理方式与实际效果并不相符。实践中平台服务协议篇幅甬长,措辞专业难懂,提请注意的方式单一且被过度使用,导致出现了严重的“显著信息非显著”现象。应对强制披露的运作方式及其实际功能进行重新评价,谨记强制披露的制度初衷是为了改善消费者的信息权,而非为经营者提供一个特别的“商业避风港”。当前强制披露发挥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为鼓励竞争和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展开行政监管。为了促进市场竞争和改善消费者福利,应从改善披露方式、对格式条款展开公平性评价,创立格式条款的“黑名单”和“灰名单”等立法规制以及发挥市场监管机构的信息中介功能等方面,对电商平台格式条款展开有效规制。
平台格式条款的强制披露:
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相关立法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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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平台格式条款披露实践
(三)平台格式条款披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格式合同规模过长。电商平台格式合同篇幅普遍较长,如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均为一万四千字,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内容为一万字,京东商城注册协议的内容为五千字,苏宁易购会员章程篇幅为一万五千字。篇幅长也是国内外购物网站的共同特点,如美国沃尔玛的用户条件和隐私条款总体约一万四千(英文)字,Ebay用户协议总共八千多英文字,亚马逊网注册协议也超过两万字。注册协议的内容如此庞大,与一般网络用户的阅读习惯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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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台服务协议中“显著提请注意”方式过于单一。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协议均采用单一的、相似或相同的方式履行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即“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的方式,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平台在其服务协议中均采用了此种方式。
(3)“显著提醒”被过度使用。平台规则中“显著提请注意”方式被过度使用的现象十分明显。经过对平台服务协议中显著提醒注意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数量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显著标识的字数占协议总字数的比例高达45%;《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中这一比例为66%。格式条款制定方最大限度地放大了显著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范围;显著标注的条款数量的不断增多,也导致了“显著信息不显著”的问题出现。
(4)平台规则中专业术语的使用十分普遍,超出普通用户的理解能力。以《天猫服务协议》第7条第4项为例,该项规定:“天猫仅对因其故意、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导致用户的 损失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且金额以用户缴纳的服务费用为限。《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46条 “责任限制”中出现了“不可抗力”、“合同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第6.3条“赔偿责任”条款里出现了“重大过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合同法领域的专业用语。对于此类术语,用户很难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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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有效规制
(一)升级披露方式
(二)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实质干预
1. 平台格式条款公平性的具体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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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入“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
(三)网络商品市场的行政规制——市场监管机构充当信息中介
1.要求平台提供有效的信息类型。为弥补市场在最低消费信息传播上的不足,规制机构或其委托机构有义务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并促使其充分流动,使尽可能多的消费者知悉。只有如此,信息工具才能发挥起较为有效的规制作用。因此,建议我国监管机构调整信息规制的方式,除了要明确监督平台是否尽到了强制披露义务,还要求平台提供的信息类型上实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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